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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2017-01-27李志鹏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资格公民公益

李志鹏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李志鹏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本文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概念特点和作用,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指出了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在适当借鉴外国公益诉讼模式的基础上,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研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有益参考,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功能价值的发挥,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美丽中国。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境权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起诉法》第五十五条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关于原则性的规定,内容较为空泛,具体的公益诉讼人主体范围还不确定,具体程序也没有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在实践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就遭遇了“有法难依”的尴尬,他们在2013年度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一起被受理,出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又“有法难依”的问题。

2014年4月24日修改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该规定的出台可以看作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进步,明确了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的范围,确立了起诉主体。但是仅仅规定了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在实际司法运作依然会困难重重,仍然远不能满足公益诉讼的实践需求,无法发挥其本身预期的效果。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

原告主体资格就是指当发生侵权时,享有起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就是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要遭受到侵害时,可以合法启动环境公益司法救济程序的资格的当事人,即有权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解决环境争议的人。[1]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与其他诉讼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人’针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提起诉讼,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只允许直接的厉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限制。

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基础

传统的诉讼中,要求原告必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直接的利益受害者,因此需要突破传统的原告资格。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扩张提供了基本理论基础。

(一)公共信托理论

公共信托理论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空气、水流、海洋等自然资源属于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由国民委托给政府以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环境资源是公民共有的财产,也就是信托的财产,此时公民与政府便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政府不仅对环境资源有着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而且有着相应的义务,保护和照顾环境。反之,如果作为受托人的政府未尽到相尽的义务,环境资源就会遭到破坏。作为环境资源所有人的公民的利益就需要有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不能亲自去起诉、应诉,便赋予组成国家的检查机关和其他机关相应的诉权。对于公民来说,有权通过诉讼来维护作为委托人的利益。[2]该理论解决了检查机关、公民等其他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正当性的问题,为原告制度设计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是讨论环境公益诉讼不可忽略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人口不断膨胀,环境污染愈发严重,严重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环境权理论认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舒适健康的自然环境,合理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侵害侵害环境资源。[3]由于环境权具有着公益性、整体性、不可分割性,所以作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程序-环境公益诉讼,其主体资格必然需要扩张。这也为检查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提供了实体权利的依据。

四、如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一)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

通过对国外先进制度研究以及对原告资格理论分析,都不能仅仅将原告资格限定在政府范围内。应该把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内充分发挥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优势来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且公民个人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所以也是最早最及时的污染发现者,有益于环境污染的及时解决。而且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也利于监督政府部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保障措施

首先应在立法上予以保障,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条文、解释条文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出台更多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解释。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支持起诉等方式进一步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1]张式军.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M].济南:山东出版社,2012.

[2]杨朝霞.论环境公益诉讼权利基础和起诉顺位[J].法学论坛,2013.

[3]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分析[J].中国法学,2016.

D925;D922.6

A

2095-4379-(2017)34-0236-01

李志鹏(1992-),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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