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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债权中罚息的复利的再思考

2017-01-27郭培勇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债权

郭培勇

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浙江 诸暨 311800

对金融债权中罚息的复利的再思考

郭培勇

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浙江 诸暨 311800

对于罚息能否计算复利,现行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认定也并不一致。本文从笔者办理破产案件债权审核中产生的问题为着眼点,指在探索金融债权罚息的复利审核规则,有助于加强破产管理人审核债权的一致性。

债权审核;罚息;复利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过程中,会接触各种银行的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银行对于违约责任通常会做如下约定:“对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此时,银行申报债权时会主张该条款中的“利息”既包括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也应包括罚息,即对于罚息也应计算复利。但是不同破产管理人对该问题会产生不同理解,从而导致债权审核的混乱;同时,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也会对该问题产生争议。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罚息能否计算复利这一问题进行再思考。

二、概念的厘清

笔者办案过程中,许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法律工作人员申报债权时往往无法明确其申报债权的构成及计算方法,故笔者认为,讨论上述问题的前提是厘清“罚息”、“复利”的概念。

罚息是指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一款即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复利是指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银行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二十条即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综上,简而言之,未按约支付本金需要计收罚息,而未按约支付利息需要计收复利。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罚息的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10号】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最高院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故原审判决确认的上述复利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与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四、进一步的思考

上述最高院的判例明确了合同仅规定对利息计算复利时不予认定罚息的复利。那么,若合同明确约定“对于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均应计收复利”,在债权审核中如何认定?

笔者检索了浙江省各地法院的相关判例,均未支持罚息的复利,但其理由大多语焉不详,判决书中大多仅认为对于罚息计收复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究竟不符合哪条法律规定,均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分情况探讨。

首先,该约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仅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故仅违反上述两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上述约定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计算罚息已经属于对债务人的惩罚,若再对于罚息计算复利,显然属于对债务人进行双重惩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

再次,笔者认为,对于银行贷款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对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若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未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在审核金融债权时,若贷款合同中未明确表明对于罚息计收复利,则对于罚息的复利不予确认。若贷款合同中明确表明对于罚息计收复利,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形区别对待:(一)若贷款合同中已将该格式条款提请对方注意(如加粗、加下划线、债务人对该条款单独进行确认等),债权审核中应当确认该罚息的复利;(二)若贷款合同中未将该格式条款提请对方注意,则对于罚息的复利不予确认。

[1]张春红.传统复利计算最多能使利率提高多少:著名的数e[J].北方经贸,2013(3).

[2]邓纲.复利的理性[C].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年度论文集,2014.

[3]王建平.利息判决及其执行疑难问题探析[J].人民司法,2012(3).

D913

A

2095-4379-(2017)34-0193-01

郭培勇(1963-),男,汉族,浙江诸暨人,大学学历,任职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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