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债权中罚息的复利的再思考
2017-01-27郭培勇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利率
郭培勇
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浙江 诸暨 311800
对金融债权中罚息的复利的再思考
郭培勇
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浙江 诸暨 311800
对于罚息能否计算复利,现行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认定也并不一致。本文从笔者办理破产案件债权审核中产生的问题为着眼点,指在探索金融债权罚息的复利审核规则,有助于加强破产管理人审核债权的一致性。
债权审核;罚息;复利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过程中,会接触各种银行的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银行对于违约责任通常会做如下约定:“对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此时,银行申报债权时会主张该条款中的“利息”既包括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也应包括罚息,即对于罚息也应计算复利。但是不同破产管理人对该问题会产生不同理解,从而导致债权审核的混乱;同时,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也会对该问题产生争议。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罚息能否计算复利这一问题进行再思考。
二、概念的厘清
笔者办案过程中,许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法律工作人员申报债权时往往无法明确其申报债权的构成及计算方法,故笔者认为,讨论上述问题的前提是厘清“罚息”、“复利”的概念。
罚息是指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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