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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缓制度的研究

2017-01-27刘美彤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制度

刘美彤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我国死缓制度的研究

刘美彤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死缓是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它来源于我国古代“慎杀、少杀”的刑罚思想,经过漫长的演变成为我国刑法的一种规定,符合我国现代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在刑法轻缓化的背景下,死缓制度的适用凸显了其特殊性,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样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存在的死缓制度,因其制度自身的缺陷与部分立法不完善导致死缓在我国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多适用上的不足之处。本文将分析死缓适用的现存问题,剖析其存在的原因,进一步寻求完善死缓适用问题的办法。

死缓;死刑;适用标准

研究背景:死刑废止之争已经成为当代刑法学界经久不息的话题,从各国立法趋势来看死刑废除是必然的,中国不可能立足于世界之外。但刑罚轻缓化、宽严相济的制度已被法学界所公认。死缓正是基于宽严相济的制度,在减少和控制死刑的问题上起着积极促进的作用。我国刑法虽规定了死缓制度,但死刑与死缓的界限并不明确,司法实务中为避免错案,迫于舆论压力,不适用死刑而将死缓作为万能的“挡箭牌”等事件也层出不穷,因此要对我国的死缓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正确适用死缓制度,维护我国法治的公平正义。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死缓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一、死刑与死缓界限不明

对于死缓的定义,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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