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约不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驳诉
2017-01-27黄菲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法律
黄 菲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对违约不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驳诉
黄 菲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在违约的情况下,有财产性的损失,也存在给对方造成精神利益损害,当前违约造成精神利益损害的情况呈上升的趋势,人们对精神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和越显深入,对违约造成精神损害诉求赔偿的案件,也常见于网络、报端等相关媒体,一方面说明维权的意识普遍增强,另一方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正当性的意识也日渐深入人心,但实践中的理论、观点、甚至司法实践都是不统一的。以至于存在的现状是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争议不断,处理和执行上不一致,不但冲击了法律的权威,不符合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也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违约;精神损害;驳诉
一、我国法律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规定
(一)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违约的救济方式,第112条规定了损失补偿的大概范围,《合同法》的第107条和112条并没有排除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对此诉求定了死刑,因为法条没有规定损失的确切范围,还留有空间。我们可以理解为违约的救济方式并没有画圈为限,从“其他”字眼来看,损失的种类亦没有限制。那么就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可能。
《合同法》仅在第113条中规定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且损失应当可预见。这仅仅规定了大概的方向,“精神损害”是否包含在损失内,则有规避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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