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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贿赂案件中有价物的认定问题
——以贾某收受吴某山水画为例

2017-01-27代金山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受贿人贾某行贿人

代金山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重庆 404100

关于贿赂案件中有价物的认定问题
——以贾某收受吴某山水画为例

代金山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重庆 404100

随着社会的发展,贿赂方式也有新的手法——“雅贿”,即送古董、名人字画等。这也导致在定罪量刑中,行受贿数额的认定也成为关键问题。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贿赂双方对古董等特殊物品的价值认定,与实际价值之间常常存在差异。同时这类物品价格波动较大,金额不易认定。个人认为,在行受贿案件中贿赂为物品的案件,其案件性质以及金额的认定可根据物品来源的不同结合主观认识进行综合分析。

贿赂案件;有价物;认定

一、案件简介

贾某,某县县长。2014年5月,贾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吴某谋取利益。吴某为感谢贾某关照,花5万元购买了一幅当地画家的山水画送给贾某,并告诉了贾某该画的来源以及购买价格。贾某由于对山水画价格行情不了解,也认可了吴某的说法。案发后,经专家鉴定,该幅山水画仅值5000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贾某收受山水画为受贿行为无争议,但其受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受贿数额如何认定,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某明知该山水画是吴某花5万元购买,在主观方面具有收受价值5万元物品的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实际收受了该物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其受贿金额为5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受贿数额应以鉴定价值为准,即为5000元,加上无其他加重情节,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个人认为,贿赂为物品的案件,其性质以及金额的认定可以根据受贿物品来源的不同结合主观认识综合进行分析,具体为:

(一)行贿人通过接受赠予等无价或低价方式获得

在实践中,行贿人会通过个人关系,接受朋友赠予等方式获得名人字画、古董文物等;也可能在古董市场等用低价购买到具有较高价值的古董文物。在通过接受赠予等无价或低价的方式获得相关物品后,行贿人又将物品送给受贿人。对于此种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1.因主观认识错误,与物品实际价值偏差较大的。此种情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行贿人因主观偏差,将通过接受赠予等方式获得的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认为不具有较高的价值而送给受贿人。二是行贿人因主观偏差,将不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认为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而送给受贿人。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因为行贿人不具备明显的行贿主观故意,因而不构成行贿犯罪。第二种情形,行贿人虽具有行贿故意,但因物品实际不具备较高价值,数额未达到法定数额标准,也不构成行贿犯罪。

2.对实际价值有较为准确的认知。行贿人对于行贿物品有较为准确认知的,如果物品不具有较高价值而送给受贿人的,因其不具备明显的行贿故意,故不构成行贿罪。如果物品具有较高价值而送给受贿人的,则应构成受贿罪。同时,因为其行贿物品来源于赠送的方式,则行贿金额应以最终鉴定金额为准。

而对于受贿人而言,其是否构成受贿犯罪,应根据其收受收受物品时的主观认识以及物品的价值来进行认定。即如果受贿人在收受实际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时,认为该物品不具有较高价值,则因其不具备收受较高价值物品的故意,而认定其不构成受贿罪。反之,受贿人在收受实际不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时,认为该物品具有较高价值,则根据物品的实际价值即鉴定价值进行认定其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二)行贿人通过购买方式获得

1.实际价格偏差不大的。受贿人收受他人以较低价格购买方式获得的物品,因其价格、价值均不大,故达不到犯罪数额的标准,不构成受贿犯罪。

受贿人收受他人以较高价格购买的物品,因其既具有受贿故意,受贿物品又达到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价格为受贿金额。

2.实际价格偏差较大的。受贿人收受他人通过高价购买的,而实际不具有较高价值物品的,应当根据受贿人是否对该物品价值有准确的认知来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受贿金额。如果受贿人对该物品价值无准确认知,认为该物品确实具备高价值,则因受贿人有受贿故意,而行贿人有行贿故意,且又实际付出了高额的价格购买该物品,则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其犯罪金额应当以行贿人购买该物品的价格认定。

如果受贿人对该物品价值有准确的认知,即能够大致的认识到该物品不具有较高价值,行贿人购买价格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较大的,因受贿人对于收受该物品故意,仅限于物品的真实价值,而非购买价格,结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受贿人仅对该物品的真实价格构成受贿犯罪,其受贿金额也应当以该物品的真实价格来认定。同样的,行贿人的行贿金额也应当以物品的真实价格来认定。①

本案中,行贿人吴某花5万元购买实际价格仅值5000元的山水画送给贾某,其主观上具备送5万元山水画的故意,客观上花费5万元将该物品送给贾某;而贾某本人客观上收受了吴某山水画,且认可吴某花费5万元的说法,在主观上具备收受吴某其价值5万元山水画的故意。因此个人认为,本案中,贾某的受贿金额应认定为5万元,达到刑法追责标准,应当构成受贿罪。

[注释]

①古董贿物的价值如何认定[EB/OL].http://www.ccdi.gov.cn/djfg/ywgw/201404/t20140414_46577.html.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7.

[2]陈忠林.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D918

A

2095-4379-(2017)34-0135-01

代金山,男,汉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反贪处,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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