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人员重婚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重视
2017-01-27周红梅
秦 健 周红梅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淮安 223300
外出务工人员重婚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重视
秦 健 周红梅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淮安 223300
近年来,重婚现象在我国外出打工人员中呈现泛滥趋势,并由此引发大量的刑事案件,已开始影响到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固和社会的稳定。
外出务工人员;重婚;和谐稳定
自新中国建立起现行婚姻家庭制度后,强力推行一夫一妻制,重婚现象曾一度被基本禁绝。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就业人员的增多,夫妻两地分居的大量增加,加之西方文化中的两性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涌进国门,使我国的社会价值观念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这使得外出务工人员重婚现象也日渐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外出务工人员重婚存在的特点
(一)从重婚的人群看,主要集中在农民和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多在高中以下。该院2011年以来办理的重婚案件中,农民工79人,占44%;小学及以下107人,占60%,初中文化66人,占37%。李某与杨某于2000年办理了结婚手续,2008年,李某在浙江海林打工时认识了宁夏女子王某,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次年生下一女,后李某将王某带回老家,因被妻子杨某发现而举报。
(二)从年龄结构看,30至50岁的男女为重婚的高发人群。该院办理的重婚案件中,20岁至30岁的26人,占15%;30岁至40岁的66人,占37%;40岁至50岁的69人,占39%;50岁以上的17人,占9%。该数据表明,30岁至50岁之间共有135人,占76%,说明该年龄段的人已成为重婚案件的高发人群。
(三)从重婚的类型看,存在“两多”现象。一是事实婚姻多于法定婚姻。该院办理的89件重婚案件中,79件是事实婚姻,占案件总数的88.8%;二是重婚者本来已生育子女的居多。89件重婚案件中,65件为构成事实婚姻又生育子女的,占案件总数的73%。被告人王某与崔某在1990年结婚,但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9年,王某到重庆市南岸区打工时,与黄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前,其间于2011年7月生育一女。
(四)从重婚的形式看,一男一女重婚是常态,一女多男或一男多女重婚是特例。重婚案件大部分是男女各一人,其中一人未离婚,另一方明知对方已婚,仍和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也有特例,如胡某涉嫌重婚罪一案,胡某有老公,但先后与赵某、吴某建立事实婚姻,涉嫌重婚罪。又如黄某涉嫌重婚罪一案,黄某有老婆,却先后与妇女何某、石某建立事实婚姻,涉嫌重婚罪。
二、重婚案件多发的重要因素
(一)陷入婚外畸情无法自拔
外出务工期间,同乡、工友往往有许多的共同语言,在生活上、物质上表现为互相关照或者资助,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感情,进而同居。
(二)出于报答投进他人怀抱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低收入与不断上涨的生活成本,成为务工人员不得不面对的现实矛盾。面对生存的艰难,一旦遭遇好心人施惠帮助,出于感恩或者报答的心态,自愿投送他人怀抱,容易引发重婚犯罪。
(三)十足法盲视婚姻为儿戏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以为婚姻就是“过家家”,想跟谁就跟谁,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重婚犯罪。
(四)不堪家暴寻找新的慰藉
女人是弱者。在偏远农村,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丈夫把妻子当做自己附属品的大有人在,经常为丁点生活琐事发生打骂、虐待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让不堪忍受的女性离家出走,迫使再与他人生活,寻找新的慰藉。
(五)留守妇女感情空虚出轨
丈夫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交流,致使留守妇女感情空虚,极易让外来务工人员“乘虚而入”,导致婚姻出轨。
(六)婚姻登记机关把关不严
政府职能部门在婚姻登记中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办事,存在当事人找关系随意涂改年龄,或以虚假信息、证件手续不完备而登记结婚的现象,增大了重婚犯罪的几率。
三、预防和减少重婚现象的发生措施
(一)加强婚姻法律制度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以及其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重婚行为的危害性和重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婚姻法律制度的宣传,使人们既了解自己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又明确预知重婚行为发生导致的法律后果,增强人们婚姻法制观念,引导人们自觉规范婚姻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婚犯罪的发生。
(二)努力完善立法,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夫妻一方外出打工,势必造成夫妻双方两地分居,生理和心理都得不到满足,容易滋生家庭不稳定因素。如果夫妻双方都进城务工,留守子女的教育管理也是一个问题;假如子女随父母进城,孩子进城后上学同样面临诸多问题。因此,需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坚决破除城乡二元化结构障碍,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才能为经济和社会生活扫除障碍。
(三)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用
加强法治建设,积极促成重婚的社会预防体系的构建,加强对重婚罪认定标准的研究,完善刑事法律制度,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法律政策,充分保障婚姻自由权,在打击的同时更加注重权益保护。
(四)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防范力
加快婚姻登记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实行婚姻登记情况在全国联网,将全国各省的结婚、离婚等婚姻信息统一登记归档,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改变以往各省市婚姻登记档案“各自为政”的现状,从而有效避免异地重复登记、重婚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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