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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在检察机关举报初核中的应用初探

2017-01-27李建军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检察机关财务会计

李建军 刘 岩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唐河 473400



司法会计在检察机关举报初核中的应用初探

李建军 刘 岩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唐河 473400

近几年随着检察机关查办经济类职务犯罪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司法会计工作在案件查办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多,举报初核是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一项重要职能,举报中心在对举报线索审查,以及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中都离不开司法会计工作,通过发挥司法会计工作的作用来确定初核的方向和初核的内容,从而有效的保证初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工作的应用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初步改进建议,并结合实践总结了部分应用方法。

司法会计;举报初核;应用方法

司法会计工作是指在涉及有财务会计业务方面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查明案情对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检验,或对涉案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在检察机关查办经济类职务犯罪过程中,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过程或犯罪结果都会涉及一定的账目,因此,司法会计工作在查办案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在作为查办此类案件的前沿环节,即举报初核中,司法会计工作更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司法会计工作在检察机关举报初核中的作用

举报初核是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一项重要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报检察长决定。

由于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大多数与经济犯罪有关,加上举报初核工作的特殊性,举报中心在对举报线索审查,以及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中都离不开司法会计工作。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工作在举报初核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初核方向。检察机关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和管理举报线索,对举报线索进行受理审查过程中,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司法会计人员与调查人员共同分析举报内容,及时调整调查的方向和内容,不仅能事半功倍,还大大提高案件的成案率;二是深挖细查,扩大侦查成果。检察机关办理的经济类职务犯罪案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在初核过程中运用司法会计专业知识对账目进行细查,对疑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涉案的财务会计事实,固定相关的财务会计证据并能随时注意和发现其他有关联的犯罪线索,从而顺藤摸瓜扩大调查成果。

二、司法会计工作在举报初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近几年随着中央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检察机关查办经济类职务犯罪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司法会计工作在案件查办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多。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举报初核中,司法会计工作目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未将司法会计师与会计师、审计师的本质予以区分

司法会计师与会计师、审计师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角度有着本质的区别。现实工作中,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涉及财务方面的问题,往往会找当地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予以解决,而这部分工作人员只是单纯的运用财务知识,依据财经法律、会计准则等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司法会计师则是运用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对案件提出科学的侦查方向,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收集相关会计证据,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二)对司法会计工作认识不足

通常很多人认为司法会计工作就是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即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这一认识实际上是很片面的。

目前,我国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其中司法会计检查是对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及财物依法进行专门检查,发现、收集和固定涉案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是在诉讼中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鉴定活动,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司法会计检验泛指由司法会计师等专家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的技术性活动,其本身不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法律诉讼活动,而是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实施的存在于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中的诉讼调查方法;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指为了判明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运用证据审查的原理与方法,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评断的一项活动。因此,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只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一部分。由于对司法会计工作几种方法在不同诉讼环节的认识模糊,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使用司法会计文书不当等问题。

(三)检察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少,力量薄弱

近几年,检察机关在引进和招录工作人员时,对司法会计人员很少涉及,致使大部分检察院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少,力量严重不足,与当前的查案工作不相匹配。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通常接触的多为高知识水平、高素质人群,其犯罪手段逐渐呈现智商高、隐蔽性强、复杂多变的特点,在面对相关人员不愿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案件查办的难度越来越大,而司法会计人员少、力量薄弱就不能对案件的办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针对上述情况,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司法会计人员的专业属性

司法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只有具备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并经相关部门授予鉴定权的人才能开展司法会计工作。

司法会计工作不同于与审计工作,它不仅需要掌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相关法律和鉴定知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指聘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人来进行司法会计工作,确保工作的客观、真实、可靠。

2.明确司法会计工作分类的司法属性

一个具体的案件中,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使用司法会计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功能。通常情况下,凡是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都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发现、收集和固定相关的会计资料证据;必要时也可以单独进行司法会计检验;对需要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则必须通过司法会计鉴定作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通过上述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会计检验文书等文书证据,在被作为定案依据之前,需通过司法会计文证审查进行审查和判断。

3.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司法会计方面知识的普及和培训

由于检察机关受行政编制等因素的制约,在短时期很难配齐足够的司法会计人员,针对目前检察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少,力量薄弱的这种状况,应加强对司法人员司法会计知识的普及和培训。

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应重点放在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检验方面,使侦查人员掌握基本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技巧,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能够对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查,从而提高取证的效率。另外侦查人员还应掌握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知识,了解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鉴定的程序、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和送检等知识。

对于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培训应重点放在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方面,使其掌握基本的鉴定原理,了解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内容和方法,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能够对案件中包括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在内的文字证据资料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正确运用证据进行起诉和审判。

三、司法会计工作在检察机关举报初核中的主要方法

就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来说,由于有诸如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等规定,使得我们直接获取口供等证据材料的难度大大增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以往依赖口供、以供促证的落后观念,将办案重心前移,加强举报中心的举报初核工作。

近几年来,我院不断总结举报初核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模式,在初核工作中充分利用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专业优势,不但为初核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也提高了初核后转自侦部门的立案率,自2013年以来,我院举报中心共初核举报线索33件,其中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21件。

司法会计工作在举报线索初核中主要体现为查账工作,即根据举报内容对相关单位、企业的有关财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单位、企业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结合近些年来的工作经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顺查法和逆查法

顺查法指将会计凭证与账簿或报表中的记录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相符。逆查法指先对会计报表及总账进行检查,确定可能存在假账的会计科目,在对会计账簿及凭证进行检查时重点审查前期确定的会计科目。查账时将顺查法、逆查法相结合,灵活运用,及时准确的捕捉疑点。

2012年我院在协助查证我市余某涉嫌贪污犯罪案件中,在对其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应付账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时,发现上一年度的结转下年数与下一年度的上年结转数不符,经调查核实相关会计凭证、账簿后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虚增应付账款贪污国有资产9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详查法和抽查法

查账前先了解被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如被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记录规范,检查开始时可先运用抽查法判断和确定哪些环节中有造假的可能,对可能存在造假的会计资料进行详细检查,并以检查结果来推断整个检查范围的情况。如被查单位的经济业务量少,会计核算简单,查账时可使用详查法,对每项经济业务形成的会计资料进行详细检查,但应注意在详查前确定需要调查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经济活动的范围。

(三)审视法和盘点法

审视法是指通过对记账凭证及其相关原始附件、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研究,从中发现疑点进而发现犯罪事实。

盘点法是通过对企业或单位的资金、有价证券、库存商品等资产进行实地清点,并将清点的结果与相关会计科目的记录金额进行比对,检查是否账实相符以及相关人员有无短缺及贪污情况。

(四)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将有业务关联的会计资料逐一检查并进行相互对照,即进行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证证核对、“明账”与“暗账”核对,检查其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法是现实工作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查账方法,使用该方法对还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实往往能够出奇制胜。

去年在侦办我县某村陈某、梁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梁某作为该村会计,在正规的账目外,个人私自保管一本记录本,上面记录了该村干部套用、截留集体款项,私自支出、收支白条下账等情况,通过将正规账目于该记录本进行核对,许多在账证上造假、不合理的地方都暴露出来了,从而发现并固定了陈某、梁某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1]王建国.司法会计学[M].上海: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6.

[2]于朝,肖琼,庞建兵.司法会计学概论[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

D918.95;D

A

2095-4379-(2017)21-0130-02

李建军,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岩,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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