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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G省Y市社区矫正试点情况为对象的分析

2017-01-27耿燕君李盼盼赵中阳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社工矫正对象

耿燕君 李盼盼 赵中阳 丁 艺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G省Y市社区矫正试点情况为对象的分析

耿燕君 李盼盼 赵中阳 丁 艺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经过十几年的试点,该项制度逐渐成熟,立法活动亦已提上日程。通过对G省Y市社区矫正试点情况的具体调研,总结存在的认同不足、人员配置失当、经费不足、协调不力等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分析,并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对策。

社区矫正;试点问题;立法完善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下简称“矫正对象”)。经过十几年的试点,该项制度逐渐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意见稿》)已向全国民众广泛征求意见,立法活动已提上日程。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立法中如何完善,实践中有哪些应对之策,值得深入研讨,笔者试通过对G省Y市社区矫正试点情况的具体调研,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思考,以期对《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有所贡献。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我国社区矫正自2003年开展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3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2016年末《意见稿》出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仔细研读该稿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实施程序、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四部分,不难发现虽然对社区矫正的内容提出了要求,但仍然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性规范,缺乏具体明确的内容。因为无论是监督管理,还是教育帮扶都并非社区矫正的专有内容,监禁矫正同样存在这些要求。

二、J省Y市社区矫正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为客观了解社区矫正运行的真实情况,求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专门走进Y市跃进桥社区,向社区刘书记了解该社区的矫正工作。笔者试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

(一)居民认同度不高

社区矫正并没有完全被所有人所接受,一些西方国家将居民反对社区矫正这一现象称为“居民排斥综合症”。①相同地,“犯罪就该坐牢”、“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等朴素刑罚主义思想使得我国很多民众不能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因而很多人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社区矫正对象,一旦知道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服刑就会产生排斥和戒备心理,显然不利于矫正工作的进行。龙勃罗梭认为,必须采取措施让罪犯提高自信和自尊,使他们相信自己可以得到外界的认同和尊重,以此来激发他们弃恶扬善。②

(二)矫正小组人员配置问题

《意见稿》规定,矫正小组包括: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但更为具体的内容并未明确。为此我们专门走访了矫正人员,发现人员配置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人手不足、志愿者不固定:社区矫正人员普遍身兼多职,未能实现专职化。当问及矫正人员对工作人员配备问题的看法时,他回答,人员配备不合理,一个人要管理的事情太多。社区矫正工作环节较多,任务繁重,需要大量的工作者。并且我国司法部也明确要求每个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应由3人以上组成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除此以外,大多数志愿者为社工和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他们只是利用课余时间偶尔做一下志愿服务,一旦课业加重或者面临毕业就离开,如此一来,志愿者队伍稳定性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第二、社区矫正人员专业性不强:首先,矫正人员普遍缺乏应有的专业背景。国外一些国家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要具有进行风险评估、阶段性评估、个别化矫正、心理矫正的能力。其次,矫正人员的岗位培训时间不足。短期非制度化的岗位培训导致矫正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工作执行能力不够,例如矫正方式过于单一、忽视了心理矫治,使其在后期的实际工作中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第三、矫正人员身份和责任不明确:一方面,《意见稿》中关于矫正人员的身份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矫正人员的身份有些不伦不类、很尴尬,缺乏形象,没有统一的着装,没有全国通用的工作证件,在矫正对象面前他们没有威慑力。另一方面,《意见稿》对于矫正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规定得较少,这个不利于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对于矫正对象而言必然是很大的危险来源。

(三)流动人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流动人口矫正对象往往是临时居住在一个地方,对这个地方的归属感淡薄,与附近的居(村)民接触少,邻居对他们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对其调查核实证据收集渠道少、难度大,加之法规对监督人责任义务规范较少,其家人亲属监督帮教意识差、尽责少,更给矫正工作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矫正对象往往外出多,经常请假,甚至频繁变更居住地,这导致短期脱管现象时常发生,增加了管理风险。

(四)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意见稿》关于未成年人的只有一条,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专章相比,确实忽略了社区矫正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作用。随着现在犯罪低龄化趋势愈演愈烈,社区矫正的作用不言而喻。实践中,原学校想方设法劝退未成年犯,也很难找到愿意接收他们的新学校。有的学校提出,既然一般违反校规的行为都可以被开除,那么比违反校规更加严重的犯罪为何不可以开除?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机关的主持下,召集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司法机关共同解决。③

(五)经费不足,公益性未得到体现

我国实行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社区矫正经费目前正面临尴尬的境遇:第一,监狱矫正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而社区矫正经费主要由省级以下财政负担,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难以落实,造成全国各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差距较大的尴尬局面。第二,监狱矫正经费单列,而社区矫正经费没有单列,使得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缺乏坚实财政基础。④以G省为例,社区矫正对象大体上已经占全部服刑人员50%以上。但是,与监狱矫正成本相比较,社区矫正经费标准还是处于相对较低的保障水平。经费主要除了由政府承担之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力量支持,目前这种情况,显然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是不够的,社区矫正的公益性质没有体现。

(六)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

刘书记说:“我们每周会保证一定的时间让矫正人员参与劳动,培养他们的就业技能。”笔者认为,除了就业技能的培养,更重要的是就业平台的提供,这些矫正人员重回社会难免遇到歧视,在此之前提供一些就业平台是必要的。

(七)政府部门协调合作不力的问题

从现有试点地区调查的情况看,各部门“单兵作战”的情形比较突出,每个职能部门仅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完成相应的矫正工作,衔接不足或者职责界定不明的情况不可避免,必然造成矫正成效的降低。社区矫正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更不是一个部门的责任,除了集合社会各界力量,更需要的是政府各部门联合起来,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互支持。

三、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立法完善与实践应对

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实践中的困难,如何破解矫正难题,笔者试从立法与实践的双重视角提出对策。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与认同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区别之一在于,在矫正过程当中就要放下对矫正人员的偏见歧视,帮助和见证他们重回社会。端正居民心理层面的认识,同时提高其知识层面的认知,这就有赖于普法宣传工作。只有改变了居民的认知,才能从根本上呼吁其协助矫正工作,帮助矫正人员重回社会。

(二)完善矫正小组人员的配置

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招募更多的志愿者,打造一支职业的社工队伍。目前,部分高校开设了社工专业,也有走进社区的课外实践活动,但基于长远的工作考虑,很少有人继续坚持志愿工作,在大陆还未形成社工职业团体。社工职业化不仅能解决志愿者不固定的尴尬局面,还能给大学生提供就业机会;此外,专业的社工应该持证上岗,这些都需要财政保障。

第二、针对社区矫正专业化建设问题的对策:1.筛选社区矫正人员时要以拥有法学、心理学、社工等专业知识背景为录用标准,此外为了留住优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国家在提高其准入资格的同时还应该提高其工资待遇水平,制定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2.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心理矫正能力,完善心理矫治机制,积极探索和学习国外先进的心理矫治理念和方法,如自我管理疗法、认知行为疗法、应激管理技术等,⑤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自我否定的心理困境,消除再犯心理。

第三,在立法中明确矫正人员的执法地位,明确其义务与责任,各司其职,不缺位、不越位,例如,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学校不能排斥,处理好其与周遭同事、同学的关系,社工、志愿者做好具体的志愿服务,村(居)委会做好对接工作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这是一个有效的措施,这份责任书是双方的权利保障与义务要求,应当在实践中加以细化并严格执行。

(三)在立法中加强流动人口犯罪的社区矫正管理

将流动人口矫正对象的走访调查、信息核实、衔接接收、监督管理、帮扶解困、解除帮教衔接等环节作出详细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需要严格请假外出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矫正对象流动期间异地委托管理制度。

(四)在立法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是社区服刑人员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具有人员数量少、矫正时间短、身心状态特殊、社会联系较弱等特点,应当根据这些特点对他们采取相应的对策,包括谨慎适用社区矫正、体现区别对待精神、组建合理的工作队伍、落实严密的监管措施、开展有效的教育活动、解决突出的家庭问题、进行恰当的心理干预。⑥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把法制教育贯穿其中,应当作为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的教育项目的基本内容。

(五)加强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

第一,单列社区矫正经费,使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达到与监狱矫正同等重视的水平和力度。第二,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分级负担体制,这是解决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经费紧张的有效办法。第三,社区矫正工作的立足点、落脚点在乡镇(街道)、在基层司法所,因此,加强以司法所为重点的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此外,加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公民都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与重要性,从而吸引更多的爱心人士主动为社区矫正贡献力量,最大程度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公益性质。

(六)提供更多的就业平台

在培养矫正人员劳动技能的同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就业平台,例如发布一些鼓励企事业单位聘用矫正对象的政策,与其达成长期的合作关系,为矫正对象铺好重回社会的道路,寻找合适的工作机会。

(七)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合作

从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现状来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具备刑罚执行职能,具有管理、矫正罪犯的资源和经验,可以满足矫正的“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无需从零做起、另起炉灶。⑦因此,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权力,将监狱行刑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整合于一个统一的权力系统之中,有利于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结和互动,取得行刑效益最大化,也与笔者在前面所提到的确立两大矫正体系的观点相呼应。当然,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行社区矫正时,也需要得到公、检、法等机关的配合,这是自不待言的,也要联合社保局、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全方位地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 注 释 ]

①Todd R.Clear et al.,American Corrections Belmont , CA :Thomson/Wadsworth ,2006:252.

②[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③匡敦校.中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1).

④马长生,田兴洪.完善体制机制 强化社区矫正经费保障[N].检察日报,2016-5-16.

⑤李晓.河北省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燕山大学, 2012.

⑥吴宗宪.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⑦董补民律师.社区矫正浅论[EB/OL].http://www.66law.cn/lawarticle/12652.aspx,2017-5-5.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513987006Y)。

D

A

2095-4379-(2017)21-0049-03

耿燕君(1994-),女,汉族,江苏溧阳人,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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