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法学视角下的代孕规则检讨
2017-01-27张融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女性主义
张 融
女性主义法学视角下的代孕规则检讨
张 融
代孕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现有的语境下,代孕并不为立法允许。表面上看,禁止代孕是出于维护女性利益考虑,但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存在着性别差异,因而禁止代孕从本质而言是性别偏见的产物,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还使不孕女性和代孕女性的权益裸露在立法的保护范围之外,间接上也造成了地下代孕市场的畸形繁荣。在女性主义运动蓬勃发展和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禁止代孕无疑与主流发展趋势相违背,其使女性遭受不可预料的伤害。因此,立法者必须立足于实际情况,以女性主义法学为视角,对禁止代孕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并从女性利益立场出发,在性别平等理论的指导下重构代孕的规则体系,具体而言,应在允许妊娠型代孕的同时禁止基因型代孕与捐胚型代孕。
代孕;生育;女性利益;女性主义;性别平等
女性主义法学最初由美国安·斯盖勒于1978年在哈佛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第二次女权运动。虽然其后分化出诸多流派,但是在追求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即以女性视角对父权文化下的社会制度进行抨击,追求男女权利的实质平等,扫除法律对女性的偏见,维护女性的权益,最终实现妇女的解放。[1]目标的一致性使女性主义法学得以自成一派,其对于女性权益的维护具有重大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