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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中的强制与自由

2017-01-27海浩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法律

海 浩

(10008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物权法定原则中的强制与自由

海 浩

(10008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特别是在交易繁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今社会,要使物权交易便捷顺利进行,就必须使其种类和内容为所有人所知晓,因此物权具有公示的必要性。物权法定是维系一国经济、政治制度的必然选择,特别是所有权制度是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物权制度最直接地反映了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之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上的表达和描述。

物权法;法定原则;强制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决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物权法定原则强制性(法定性)的表现

1.1 物权的种类强制(法定)

物权的种类强制性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可以设置新种类的物权,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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