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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2017-01-27蔡先红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反担保股东会关联方

蔡先红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蔡先红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作为公司经营资金的最主要提供者,公司债权人是公司外部利益的直接相关者。在现代市场经济贸易中,不断完善《公司法》中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极其必要。下文笔者主要对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简单论述。

《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交易损害;诚实守信;合法权益

公司债权人主要指的是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公司法》已然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无法更好地解决经济纠纷,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一、创设公司债权人知情权制度

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让公司股东对公司资产的负债情况和财务信息有所了解,并据此规划较为正确的投资方向和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而债权人在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中通常情况下是很难掌握公司的真实财务信息和不利的经营状况的,有时公司为了实现与债权人之间的交易目标,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刻意隐瞒事实。故此,应当创设公司债权人知情权制度,以弥补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让债权人不再始终处于不利地位。

二、完善公司担保制度

创设公司为高管人员、董事、监事、实际控股人和股东以及其相关方债务担保的反担保制度。独立企业为了获取承担担保责任后的债权保证,通常会在向外提供担保时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1]那么,同样,《公司法》也应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规定公司能够为高管人员、董事、监事、实际控股人和股东以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同时规定以上诸位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股东会过半数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的反担保保证人和反担保财产作为最终确定的反担保保证人和反担保财产,若其他股东是该股东的关联人,且其并未缺席股东会,或者在股东会上并未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其应该和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一起承担公司因担保而产生的债务补偿连带偿还责任,此为其一。其二,《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必须征得股东会的同意,才可以向公司高管人员、董监事以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而派出高管人员和董监事的股东应该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其三,将与实际控股人、股东的关联方,也即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纳入担保限制范围之内,以有效规避实际控股人、股东借由关联方绕过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明确规定,必须在征得股东会同意之后,公司才可以向实际控股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担保。而其中与关联方相关的实际控股人、股东应予以回避表决。

三、强化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新《公司法》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限制,这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引发利益损失的风险增大: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容易让公司陷入资不抵债的破产境况中,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公司为了逃避债券,对容易变现的优质财产进行转移,并经由对外投资将不良股权换回,实现脱壳经营,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失。[2]故此,建议《公司法》应该强化对公司对外投资的有效管理。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后经由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进行决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单项投资以及投资总额若有限额规定,则必须将投资控制在限额规定之内。[3]若在公司对外投资总额已经超过了公司的净资产额或者公司单项投资数额导致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超过了公司净资产额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必须针对此项对外投资进行审议,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才予以执行,赞成此项对外投资方案的股东享有日后此项对外投资回收后所兑现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同时,赞成此项对外投资方案的股东也承担此项对外投资方案造成日后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下相当于正资产负值的公司债务补充连带偿还责任。

四、结语

完善《公司法》中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助于促进公司的蓬勃发展和现代经济市场的繁荣发展,更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地稳定、持续发展。在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中我国完全可以借鉴立法相对成熟国家的经验教训,从理论和制度层面进行多方面取证思考。

[1]慈东.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J].企业导报,2011(06):164-166.

[2]宁定一,鲜晓.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J].知识经济,2009(04):27-28.

[3]张民安,丁艳雅.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02):33-40.

D922.291.91

A

2095-4379-(2017)33-0196-01

蔡先红(1964-),男,汉族,贵州遵义人,硕士,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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