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2017-01-27王晓丹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群众
王晓丹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王晓丹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2008年,我院受理了天津市某公司郎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多个省市自治区,被害人达2563户,涉案金额5665万元,社会影响较大。通过办案,笔者对此类犯罪有了一些粗浅认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涉案金额巨大,不仅给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造成了重大危害,而且极易导致区域性群体事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因素。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
(一)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受害者个体的投资金额往往在几万至十几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不等,与之对应,个案涉案金额巨大,如本案涉案金额高达5千6百余万元。
(二)投资风险极大,严重侵犯投资人财产权益。集资款被存入组织者个人指定银行账户,不存在第三方监管,其使用不规范、不安全,普遍存在挪用拆借、挥霍滥用等现象。以本案为例,吸收资金方式是被害人投入2000元,合同期为一年,分四次返本金及利润,每季度返一次,每次返700元,全年四次共返本利2800元,利润率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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