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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2017-01-27肖友广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活动

肖友广 孙 娟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肖友广 孙 娟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组织者与领导者的界定要综合考虑情节因素,相对量化组织、领导行为。对该罪的积极参与者的司法认定需要立法规制。对该罪实施过程中又发生其它犯罪行为的处理应具体情形具体对待,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认定应当遵循罪刑均衡的原则。

组织、领导传销;参与者;罪数认定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与领导者的界定

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8条第二款对该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了界定,认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该《规定》第78条第一款还具体规定了该罪的立案标准,认为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构成本罪。然而,《刑法修正案(七)》对本罪的罪状描述并没有以“达到一定层级”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认定该罪主观要件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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