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中保证人作为义务
——以社会分工理论为视角
2017-01-27李春珍李江分
枣庄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规范
李春珍,李江分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论不作为犯中保证人作为义务
——以社会分工理论为视角
李春珍,李江分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研究保证人为什么处于保证人地位,负有防止危害结果产生的义务的问题,应首先考虑刑法保护法益与义务人在社会分工中的角色定位之间的关系。以法益保护为出发点,用形式特征和实质根据相结合的标准来判断社会分工视阈下保证人的作为义务,有助于确定作为义务的内容和来源。
不作为犯;保证人;作为义务;社会分工①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某一行为而不为,导致严重危害社会性之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两类: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在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赋予行为人以保证人的地位。确立不作为犯中保证人作为义务内容和来源的依据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前提条件和核心问题,学界针对此待决问题争议良久,至今悬而未决。本文试图探究认识保证人作为义务来源的新方法、新标准,以求较为精准地指出保证人作为义务的来源。
一、两种不作为犯罪类型之界分
不作为是相对作为而言的。以形态特征立场出发,不作为并非身体空间意义上躯干的“静止不动”,而是没有实施法律规范所预设行为人应当采取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从规范违犯视角而言,不作为犯罪径直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同时也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这些规范本身既可能来源于刑法规范本身,也有可能来源于刑法另外的法律法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