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基于继承方式获取股东资格的认定
2017-01-27李荟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性质
李 荟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浅谈未成年人基于继承方式获取股东资格的认定
李 荟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未成年人股东鳞次栉比,对于未成年人股东通过继承所获取的股东资格在不同路径下的身份认定和权利享有以及后续的处理方式,应与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既应保护未成年人股东的财产权利也应保障公司的集体利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
未成年人股东;合法权益;股东资格
一、概述
在现存市场中,出现了许多“娃娃股东”现象,未成年人的股东资格问题近几年被广泛讨论,在众多获取股东资格的形式中,继承成为了其主要的一种方式,对于未成年人股东资格的认定,理论界一直都有不同看法,赞成方认为股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不论其心智如何,都应当承认其股东地位,并且由于代理制度的运用,能够轻易解决未成年人无法进行行为表示的问题。也有学者认为,公司法与民法理念与实际操作都并不完全一致,不能依据“公民自出生享有民事权利”这一规定就简单的承认未成年的股东身份以及股东资格。因此,我认为应当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做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依据未成年人取得股份的不同方式以及该公司性质的实际情况,对其股东身份和股份资格进行规制,不能进行一刀切。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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