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2017-01-27赵刚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赵 刚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赵 刚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补充侦查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种,但是只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才可能出现。目前该项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不仅有侦查机关自身问题,还包括检察机关的问题。本文详细地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就如何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补充侦查;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侦查机关
一、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机关对补充侦查案件持消极接纳态度
当检察机关审查刑侦机关提交的案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则会退回给侦察机关,要求机关按照提纲要求补充侦查。虽然法律规定了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但是却未明确配套的监管措施,导致补充侦查通常流于形式,多次侦查也可能无法查清事实真相。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侦查机关所理解的退补提纲与检察机关本意不同,因此始终无法达到检察机关设定的目标;(2)很多证据在退补阶段已经损毁灭失,因此侦查机关也就无法掌握这些证据;(3)侦查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持有消极接纳的态度,在补充侦查阶段也就不愿意投入更多精力。
(二)退回补充侦查功能异化为侦查机关自我维护的工具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有不同的考核标准,侦查机关因为自身并没有撤诉的权力,因此在考核中并没有撤诉这项指标,只有退补率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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