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下的不完备性分析
2017-01-27金添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金 添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下的不完备性分析
金 添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一个创新,从单一到复杂又回归单一的历程。然而即使在吸收与借鉴外国优秀经验的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别纳税调整还是不可避免的具有其不完备性。本文旨再通过综述对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变化以及现行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的归纳与总结分析得出我国现行的特别纳税制度在哪些方面具有不完备性。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变迁
《全国税征实施要则》,自1950年开征工商业税指所得税部分,首要征税目标是集体企业等。我国围绕税制的简化进行了两次具有突破性的改革,国有企业不征收所得税。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税制建设进入崭新的发展时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其目的在适应引进国的优势,展开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发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所得税改革进程正式腾飞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国务院自1983年实行——“利改税”。到了1991-2007年这一阶段企业所得税最大的特点即是内外有别。2007年通过税法。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是对现下我国法律上还没对出现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的一次重要补充。现有反避税法律法规有以下几大变化:第一,法律的层次得到提升。……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