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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僵局及解决办法

2017-01-27庄剑斌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4期

庄剑斌

(361015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福建 厦门)

浅谈公司僵局及解决办法

庄剑斌

(361015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福建 厦门)

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通说认为,该条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司僵局作出规定。该条是我国公司法关于打破公司僵局的唯一规定。那么怎样认定公司僵局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当出现公司僵局解散公司时应遵循慎用原则。只要公司有存续的希望,法院就不应当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因此在认定“公司僵局”有两个要件,且缺一不可。首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次,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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