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吸毒驾驶行为的犯罪化
2017-01-27李淑芬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检测
李淑芬
(250002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 济南)
试论吸毒驾驶行为的犯罪化
李淑芬
(250002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 济南)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设第(三)、(四)项,即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形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情形。但是刑法该次修正没有将吸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近几年来查处的一些重特大交通事故,经查有些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所致,吸毒驾驶行为亟需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吸毒驾驶;犯罪化;原因自由
《刑法修正案(九)》没有将吸毒驾驶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而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重大交通事故有些是因为驾驶人员吸毒驾驶造成的。目前没有关于吸毒驾驶的直观的统计数据,但仅从媒体报道的吸吸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几起重大交通事故,就足可以反映出吸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之大,吸毒驾驶行为亟待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一、吸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立法现状
(一)吸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了两项危险驾驶的情形,即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情形。自此,全国公安机关多次开展打击危险驾驶罪的专项行动,有力的遏制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现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