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研究
2017-01-27王俊芝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4期
关键词:国家
王俊芝
(230601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研究
王俊芝
(230601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受到国家公诉权、被害人追诉能力等因素的限制与制约,被害人在我国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又具有从属性,因而只能算作是“准当事人”。所以,当前完善被害人在我国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
一、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现状的简介
(一)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作为我国公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名不符实
1.被害人没有取得与被告人相对等的权利
既然被害人已经取得公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那么被害人就应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没有取得与被告人相对等的权利,使得被害人作为我国公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名不副实。主要体现在:一是被告人的权利多于被害人的权利,如被害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被告人没有;二是被害人缺乏实质性的权利,如上诉权。
2.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与其证人角色相冲突
我国现行刑诉法虽已赋予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但又规定了“被害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仍首要被当作证人看待,这就产生了被害人作为同一公诉案件当事人与其作为证人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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