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2017-01-27巫万丽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巫万丽 袁 婷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2.41750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 冷水江)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巫万丽1袁 婷2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2.41750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 冷水江)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指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地顺利开展,授权刑事司法机关限制嫌疑人人生自由的权利。从当前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来看,其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足。本文重点分析了其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缺陷;完善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
1.平级的权力配置缺乏制衡
当前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配置模式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开展为主要任务,同时保证能够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情况出现。其中存在明显问题:因为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共同所有的权力,但如果面对平级的权力结构配置则不知该属于哪个机关负责。简单讲就是这三个机关对于什么时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都有自己的判定标准,同时三个机关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并不存在权力的大小之分。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公检法三个机关对于彼此就不存在相互监督或制约的情况。虽然在法律上,检察院拥有一定的侦查监督权,但是由于属于事后监督的范围,所以并没能很好地起到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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