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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保护

2017-01-27林毅高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4期
关键词:信息

林毅高

(362011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 泉州)

试论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保护

林毅高

(362011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 泉州)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可以借助网络进行信息查询、学术交流、娱乐、收发电子邮件及从事各种商务活动。然而,在人们张开双臂迎接网络时代,享受它给人类带来的众多方便的同时,也面临着它给人类隐私权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个人隐私一旦在网上泄露、公开,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被无休止的收集、复制、转载和利用,扰乱人们的生活安宁,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在我国,网络隐私权在立法上涵义模糊、缺乏专门立法、侵权地难以确定、举证困难、行业自律不够完善等,这一切都表明,法律防护措施还跟不上科技迅速发展的步伐。因此,必须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化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明确网络隐私权立法上的涵义

虽然如今关于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涵义尚无定论,但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我国学者赵华明的观点,他指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这种定义几乎涵盖了隐私权的所有内容,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现代意义上的信息隐私权在网络上的所有表现形式,是一种最广义的网络隐私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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