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琴行买卖合同案
——买卖附带的赠与行为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
2017-01-27金雯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4期
金 雯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张某诉琴行买卖合同案
——买卖附带的赠与行为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
金 雯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裁判要旨】
附赠标的为金钱给付的,附赠义务也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之一。出卖人不履行附赠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被告:琴行。
2015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钢琴金额赠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316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钢琴一台之后,被告再将钢琴款分24个月返还给原告,即每月返款131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支付给被告31600元。被告亦将钢琴交付给原告,并于次月开始,每月向原告返款1316元。但自2016年9月起,被告未再返款。
原告诉称:被告仅返款9个月,合计11844元,之后以没钱为由不再返款,尚欠19756元未返。经原告多次催讨并请消费者协会调解,但被告仍拒不履行返款义务。2017年7月17日,张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琴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返款19756元。
被告辩称:本案实质上是买卖和赠与二个法律关系的纠纷:针对买卖合同,双方钱物已经二清已无纠纷;针对赠与合同,被告有权单方面撤销赠与。赠与以交付为准,在赠与物未交付前,赠与人有权单方面撤销赠与。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琴行签订的钢琴金额赠送协议系出于双方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应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虽然合同中记载钢琴金额系琴行赠送给原告,但事实上该赠送行为的存在必然对钢琴的价格及原告选择购买该钢琴具有重大影响,故琴行的赠送行为也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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