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浅议
2017-01-27武志生王佳丽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4期
武志生 王佳丽
(462300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 漯河)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浅议
武志生 王佳丽
(462300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 漯河)
现代国家基于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普遍认为审前羁押(未决羁押)只是一种例外。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中,审前羁押是一般,不予羁押是个别,“一押到底”的现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较为常见。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羁押制度进行了完善,首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是什么,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中存在的困境有哪些,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更好地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理基础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减少羁押”、“逮捕与羁押分离”的理念的确立才能最终的保障人权。根据羁押必要性变化情况开展审查,能够避免超期羁押,不当羁押,从而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为相应性原则,是指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要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体现了相应性原则,既要考虑羁押的适当性,又要考虑其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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