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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

2017-01-27李鹏飞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保护方式信赖行政法

李鹏飞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论我国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

李鹏飞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在行政法法部门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因其具有重要的作用被逐渐接受。现阶段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我国行政法中,作为解决因信赖利益产生的纠纷的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该原则在我国适用处于初级阶段,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以此为出发点,不断加强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不断加快信赖保护原则法制化进程成为必要。

信赖保护;适用条件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解决行政行为缺失必要保护措施由此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的方法,其成立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要具备信赖基础。“信赖保护”,首先要明白“信赖”二字,既然这种信赖能够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给私人带来利益,此原则大前提是:民众信赖什么?哪些可以信赖?信赖的客体是什么?对于这种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则需要在行政机关是否准备撤销、更改该行为时解决。

第二,具备信赖表现。信赖之表现,指行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做出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要求,在此基础之上信赖自己获得的授权或者许可是正当的,从而进行自主的处分行为。

第三,具有信赖值得保护。所谓信赖值得保护,指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内容,条款,要求等都深信不疑,相对人在信赖之时是善意的且不依靠自己的意思左右行政行为的违法否与,不具有恶意的利用该行政行为进行违法的活动值得保护。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保护方式

信赖利益并不是一层不变,有时可能会因为行政主体为了另外的利益而对前行政行为“反悔”,就有可能会撤销该行政行为,那么就会损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可见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是必要的。依《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49条的规定,存在两种信赖保护方式:一是存续保护;二是财产保护。

第一,存续保护。存续保护即维护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不使其失去效力。如果为了双方追求“相安无事”的状态,存续保护是最完整和有效的保护方式。何种情况下适用存续保护方式为必要,就要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衡量比较的问题。若信赖利益体现的价值大于要维护的公共利益时,则不适用存续保护。

第二,财产保护。财产保护是一种“伤害”补偿的保护方式,即在不得不撤销、更改、变更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时,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以必要的补偿。但是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够用金钱来解决的,比如那些不具有客观实在的行政许可等问题,如果按照财产保护进行处理很难平衡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三、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过程中的必要限制

第一,信赖保护原则不应溯及既往。行政主体之间应该相互信任,行政机关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行政行为,而行政相对人应本着诚信原则接受利用该授益行为。原则上法不应溯及既往,在行政法中更是如此。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行政行为,以免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失。不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不能适用于该行为生效之前的行为。

第二,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撤销要受到必要的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受到自身的法律法规的约束限制,而且还要受到其他相关有权机关的制约。在公法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必然就牵扯到广泛的监督制约。所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必要的,不撤销则是例外,这个例外必须需要事出有因。那么这个“因”是什么,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主要的还是要考虑衡量维护的利益和信赖利益之间的轻重。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须受到限制。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废除停止正在进行的行政行为,原因是因为该行政行为不能够适用变化的现实需要,具有彻底性。我国行政法的有关内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则不得废止:行政机关废除一个行政行为之后再度做出与该行政行为内容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或者之后对第三人明确表示不废止该行政行为。

第四,对于其他因信赖而造成利益冲突的限制。还有涉及第三人利益问题的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问题;复议行政行为的性质变化问题;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除斥期间;以行政指导为代表的,包括计划、行政指导、行政承诺等权利性行政行为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补偿条件、补偿的范围、补偿的时效等这些情况都必须具备相应的限制。

[1]郭涌涛.在我国行政法中全面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思考[J].中国商界,2010:25-27.

[2]曾江香.比较法视野下德国与中国行政信赖保护原则[J].见法治时空,2009(11下):115-116.

[3]李东.轮信赖保护原则中的社会利益的均衡[J].法制与社会,2008:14-16.

[4]傅江浩.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浅析[J].理论月刊,2010:23-25.

[5]城仲模.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J].见台湾(半月刊),1988:31-32.

D

A

2095-4379-(2017)17-0277-01

李鹏飞(1988-),男,扬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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