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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船员人身伤亡重复索赔问题之研究

2017-01-27郑泽爽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医疗费外派人身

郑泽爽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重复索赔问题之研究

郑泽爽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船员为海运业中具有高风险的职业,这也就使得船员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而复杂的管辖权使船员及其家属在提出职业人身伤亡索赔时更加困难。而工伤保险和船东侵权责任和船东保赔协会保险都同船员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判例以及各地高院的规定,总结外派船员在工伤保险、船东侵权责任和船东保赔协会保险实际索赔中的问题,以维护船员的切身权益。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重复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决定,1992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自2013年1月18日起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依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引起了船员、保险公司、船东和保赔协会多方更多的关注,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1、船员或其家属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或补偿;2、船员或其家属要求船东承担雇主侵权责任并进行索赔。

一、实践中支持完全可重复索赔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的一个案例中认为雇员可以依法提出重复索赔要求。即在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判定雇员(杨文伟)因工伤事故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其有权利向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倘若所受的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则受害人同时还有权利向行为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

但中国为非判例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只具有个案指导意义,不能在往后的同类案例进行援用。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在黄木兴一般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4)民申字第441号案件中,否定了公报中的案例的法律指导效力,同时主张最高法公报中的案例不当然具有指导和参照意义。

二、各地高院对重复索赔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审判中,各地的高级法院大部分持有同质性的赔偿项目不能重复索赔的观点,而只有少部分的赔偿项目不相互冲突,船员可以请求进行重复索赔。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第三人侵权致工伤时,劳动者取得了侵权赔偿之后请求工伤补偿的,应在医疗费和丧葬费用项目上予以扣除,即在医疗费和丧葬费用项目上否定了重复索赔,但其中不包括两种赔偿方式对丧葬费和医疗费的计算或数额不一致导致的未支付的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重复索赔范围更窄,除了扣除医疗费和丧葬费,辅助器具更换费也明确予以扣除。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适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专门的、统一的明确规定,且各地高级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对其本地的海事法院是否适用尚有争议,但是各地高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仍会遵从自己出台的相关审判规则。

三、两种请求赔偿项目整理分析

(一)重复项目

工伤赔偿:原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供养亲戚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侵权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金。

(二)兼得项目

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侵权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

工伤赔偿: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侵权赔偿: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综上,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复项目具有同质性,不可以重复申请索赔。而兼得项目,可以申请重复索赔。专属项目内容属于互不影响的索赔项目,劳动者可以进行分别索赔。

四、总结

即使船员提起工伤保险索赔在先,工伤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追偿,而且船员还可以对工伤保险赔偿未赔偿的项目进行追偿。但是船员同时提出工伤保险赔偿和船东的侵权责任赔偿时,无论船员做出哪种选择,国内的法院大多数认为大部分的项目都不当然支持重复索赔的观点,只有少部分项目可以。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M].2005年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8).

[2]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EB/OL].http://www.ft22.com/guangdongsheng/2015-12/6359.html,2017-2-10.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Z].2014-09-01.

D

A

2095-4379-(2017)17-0275-01

郑泽爽,女,汉族,浙江衢州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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