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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犯罪人集资诈骗罪

周 超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周 超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罪的一类,与其他非法集资罪相比在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即集资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法律规定模糊,实践中,关于非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基于此背景,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个人思考和建议。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

一、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我国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占有在集资诈骗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但是对非法占有的内在含义未做明确规定,而是列举了几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给法官做参照判定。目前国内法学界对占有保护说讨论热切,有的学者认为,刑法是为保护人的所有权和其他本权而存在的,侵财类、金融类经济犯罪中的非法占有,致使他人财物被犯罪人非法支配和管控,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本权,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存在对他人财产的非法支配和管控,即可认定为刑法上的占有。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要结合主客观条件进行分析,重点看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管控和支配了他人财物;二是这种管控或支配是否违背了财产所有人的意愿。

非法占有目的是人主观心态的一种,不像犯罪行为表现的那样明显,并可以用直接的物证等证据加以证明。集资诈骗犯罪中,由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能以集资诈骗罪对犯罪行为定性,故大多数犯罪人会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歪曲其原本的非法占有目的,给法官的认定带来困难。故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人的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将推定和偿还能力的认定结合起来,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

二、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一)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方法——推定

司法推定指的是以大众已知的社会经验为基础,分析已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常态联系,通过已经存在的已知事实认定待证事实之确实存在的方法。对于推定结论推定方和被推定方可以相互反驳质证,推定法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并被普通民众所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并能够提高诉讼的效率。推定是基于规律和大众经验得出的,并不是凭空想象,符合大众思维和事务发展之规律,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推定的适用原则

推定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要受到一定限制,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适用推定,才符合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宗旨,才能准确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推定适用的原则首先应该是基础事实真实存在,且基础事实与真实事实具有常态联系。以基础事实为前提推定出真实事实这个结论,必须要求前者为真,且前后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不具备必然联系的事实即便其为真,也不能相互引用。第二,推定所依据的经验必须为社会公众普遍经验,具有高度盖然性。只有这样,推定的事实才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三)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中引入推定

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引入两种证明方式,一是根据行为人口供,配合其他直接证据。但这种方式大多情况下不可行,这是人之本性使然。二是利用主客观一致性的刑法学原理,通过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而后用客观事实推定其主观态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用于推定的客观事实必须真实可靠,必须是通过侦查或公诉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实际取得的具有证明力的事实证据,存在歧义的事实或者经非法手段获取的事实不可被作为推定依据。这表明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集资诈骗犯罪中,犯罪人不具备回报投资者的意图,这点必须要注意。也就是说,犯罪人没有将集资款用于再生产并让其产生利润从而支付其承诺给投资人的高额利息的意图,故集资诈骗中的犯罪人通常不会将集资款或者大部分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之用,这一点是认定犯罪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同时,还需要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注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时间长短与非法占有目的定性之间不存在必要性关联。行为人一旦开始产生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意图,即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时间较短,也不能在认定中忽略。通常情况下,判定时要进行区分,集资诈骗通常为向多个个体,分多次进行的行为,如果在第一次集资诈骗活动中,犯罪人具有非法占集资款之意图,而后的非法集资活动中,犯罪人不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意图,则只认定犯罪人在第一次集资诈骗活动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外,以非法集资款无法偿还为依据认定集资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并不具备必然性。非法集资款中的部分款项已还,未偿还款项如果出于特殊原因导致非法集资人无法偿还,而非法集资人又以其他行动表现出积极的偿还意愿的,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贾宇.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2]史文鹏.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3(04).

[3]赵秉志.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罪:问题与思考[J].法学,2014(12).

D

A

2095-4379-(2017)17-0273-01

周超(1993-),男,汉族,新疆哈密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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