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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定
——以经验法则的运用为视角

2017-01-27魏海飞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盖然性局限性法官

魏海飞

华东交通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论推定
——以经验法则的运用为视角

魏海飞

华东交通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司法审判中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无不掀起了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关注热潮及激烈论战。以经验法则的运用为视角,从对经验法则的界定入手,认清经验法则的适用在法官运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面临的局限性,进而探析突破经验法则局限性的相关救济及此制度的完善路径。

经验法则;事实推定;局限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不当不仅会导致司法不公,甚而可能引起学界论战;经验法则的实践运用究竟有什么样的局限性及在其适用不当时,我们又将如何进行救济?

一、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经验法则

证据中的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出未知的结果存在,并允许对方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明规则。①由于“法律推定”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进行的推定,其适用的争议性小;更需要讨论的是实践中更易引起争议的以经验法则为理论基础进行推定的“事实推定”。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①事实推定从证明论的角度而言,是一种间接证明,经验法则是其从已知间接事实到未知事实的推定的中介或桥梁,而已知间接事实的推定力是由经验法则的盖然性程度决定的。

二、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局限性

由于事实推定作为一种证明规则在诉讼制度中存在的现实功能与意义已成为共识,且其合法性已为我国法律所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一)经验法则适用的合理性认定问题

就总体而言,经验法则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但由于经验法则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人们各个领域取得和归纳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经验法则之间其盖然性的程度是有差异的。②如果法官适用盖然性程度低的经验法则推出结论,其合理性就容易受到质疑。而有的经验法则的盖然性高低的评判是不容易有客观标准的,尤其是日常经验法则中的人文经验,这也是导致法官适用经验法则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原因之一。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对同一人文经验的认知是存在很大偏差的,但由于人文经验根本就没有客观标准,虽有一定盖然性,但根本无法用概率大小进行评判,因其可能受时间、地域、个人心理等多方面条件的限制。面对某种同样的情形,每个人会做出什么反应这是不好判断的;其不能像经验法则中的一般自然规律或逻辑法则一样有高度盖然性而为一般人所熟知和普遍接受。

(二)当事人参与的程序保障问题

推定是人们在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而这种因果关系的基础就是经验法则,也就是说“因果之发现不是凭借理性,乃是凭借于经验”。③而其导致的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转移到对方当事人的效力,也迫使当事人可能承受一定的不利后果。这些均要求法律程序上赋予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权利和机会。我国司法解释也已明确推动是可以反驳和推翻的。但在实践中,法官往往不会实现提示当事人其将运用经验法则作为定案依据,并让当事人进行辩论,这使得当事人在此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参与程度很低。

在一些案例中,只能看到两级法院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诉的裁定,无法从这些文书中得出庭审的过程中是否有保障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但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对经验法则的运用进行反驳。加之从诉讼终结后有学者对此大力抨击也可反面推出其或许在庭审时并未能得知法官将依经验法则做出判决,否则其势必在庭审时就会大力反驳,而不至于在判决后才撰文发声进行驳斥。经验法则的运用本身就存在一定局限,而诉讼程序中未保障当事人的参与度更会使法官依此判决风险的增大。

三、突破局限的路径选择

(一)法官适用事实推定的过程,就是法官对基础事实和经验法则的判断、筛选的过程,这在本质上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④而经验法则在诉讼中的运用难以避免,法官对经验法则认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样无法排除,这就要求实行事实推定的心证公开制度来保障此制度的合理运用。

(二)相对于当事人而言,对应的救济路径首先就是要在讼诉中提出反驳影响法官认定经验法则的心证的形成或直接推翻其适用的可能性。不能一味地强调其不具备高度盖然性,因为这是法官主观认定的而其也无客观标准使之不易加以反驳;这就可从反面切入寻找突破点,即就算此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有学者认为法官认定的“情理”、“常理”不是大多数人的体验,而没有从案例的具体情况切入进行反驳。

[ 注 释 ]

①江伟,主编.民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11:138.

②张卫平.认识经验法则[J].清华法学,2008(6).

③[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M].周晓亮,刘建容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26-28.

④俞惠斌.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德运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

D

A

2095-4379-(2017)17-0271-01

魏海飞(1994-),男,汉族,江西吉安人,华东交通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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