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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关系之思考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迟延解除权法学院

于 水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关系之思考

于 水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合同的意义在于执行合同约定,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是对另一方利益的严重损害,必须予以有效保护才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安全。本文试图对根本违约的表现进行分类研究,分析不同类型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特别是对合同解除权益的保护。

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思考

一、根本违约之类型分析

根本违约是对违约严重程度的一种描述,它是从19世纪英国法中产生的一种违约形态。世界各国多采用结果主义的司法立场,将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限定为违约行为及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根据各国司法实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迟延履行场合之根本违约。迟延履行是否导致根本违约,首先取决于迟延之后果是否严重。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不容更改,那么违反了规定的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则应构成根本违约。在确定迟延是否严重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考虑迟延时间的长短以及给受害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不完全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在不完全履行场合,如果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应构成根本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况:违约部分造成的损失在整个合同实现价值的比例,如合同双方以500吨钢材为标的订立购买合同,而卖方只交付了10吨,则应构成根本违约;不完全履行行为对实现合同目标的影响,如合同双方以整套生产流水线为标的订立购买合同,而卖方因未交付关键零件导致生产线无法生产,则应构成根本违约。

(三)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重大违约,导致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则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在决定不完全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时,应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的价值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例如,买方向卖方订购了500吨钢材,而卖方只交付了10吨,未交付部分的数量很大,应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之关系。例如买方在购买一整套流水线生产设备时,卖主未交付某一小部分的生产部件而将导致整个流水生产线无法生产,应构成根本违约。

(四)完全不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完全不履行主要指债务人完全拒绝应由其本人履行的合同义务,此种情况已转为严重的违约形态,表明当事人不再具备履行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可直接赋予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合同是否存续作出选择。

(五)不适当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要求履行义务,即瑕疵履行。对此种情况,应结合瑕疵程度进行分析,若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可以采取继续履行等补救措施加以解决,没有必要解除合同。

(六)预期违约场合的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期满不再履行合同以及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无法履行债务。这两种情况下债务人已不具备履行条件,应构成根本违约,给予债权人解除合同权有利于保护现有利益不再受损。此外,在履行不能的场合,如果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则应构成根本违约。

二、根本违约之法律效果

在民商法中,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及责任大小依据违约造成的损害情况判定。在民商实践中,受害人仅仅接受损害赔偿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交易行为中。因此,解除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但是,如前所述,根本违约并不必然造成合同解除,为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新合同法广泛采用了根本违约这一制度,强调以违约及其结果的严重性为标准,将合同结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以此作为确定违约严重程度的依据,从而为确定解除合同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从而为鼓励交易的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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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17-0264-01

于水(1985-),男,江苏常州人,硕士研究生,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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