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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税开征初衷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税法税收环境保护

臧 颜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我国环境保护税开征初衷

臧 颜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前不久的雾霾污染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经审议通过,此次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在促进可持续发展、解决环境问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环境;保护税;立法

一、环境污染对我国发展的不利影响形势紧迫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这样的迅猛态势是以环境高污染、资源高耗竭为代价的。环境污染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按照西方经济学理论,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在于其外部的不经济性,英国经济学家庇古认为如果国家选择对其某个特定行业的投资实施额外鼓励或限制手段,国家有可能清除这种差异最明显的方式是补贴和税收①。然而在2016年之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面对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开征环境税十分必要。

二、国外环境税法对我国环境税立法的积极引导

上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重视解决环境问题。随着理论的深化,环境保护政策也由传统的控制型手段向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转变,环境税当然的被引入税收制度中。开征环境税便成为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国际趋势,在其发展过程中,一些国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税的体制。

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关于向环境排放化合物征税的议案;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二氧化硫税,为控制二氧化碳开征碳税;1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税。此后美国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包括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开采税、固体废物处理税、环境收入税等。美国对环境税征收管理十分严格,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并缴入财政。因此在现代化手段之下美国偷税、漏税、逃税的现象极为少见。

随后法国、德国、瑞典等国家也效仿美国开征先关环境税收。瑞典在1991年颁布了全世界第一个生态税调整法案;德国于1981年开征水污染税等等②。可见环境税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普遍认可。

与美国相比荷兰环境税更具有针对性,并以小税种为主导,税种繁多、涉领域广、税率详细。对在环境影响较小的领域作出了减税的规定,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环境虽的保护功能。在管理和征收上,各环境、税务、资源部门相互配合,确保了税收的高效率。

通过美国、荷兰等国外环境税的立法经验给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指明了方向。

三、排污费制度未能有效解决我国环境与发展的矛盾

一直以来我国环境税费制度以征费为主,征税为辅的体制。对污染物以征收排污费为主,同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收取使用费、征收补偿费和管理费③。排污收费制度在促进企业污染治理、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严格监察执法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排污收费制度并不完善,存在着征收窄、执法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地方政府或部门干预等问题,难以为降低污染排放真正提供有效激励,排污费的弊端为环境保护税立法提供了补正其缺陷的前提。与此同时,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之下排污收费制度是较为成熟的,也为环境保护税立法积累了经验。

此次环境保护税法以“税负平移”为基本原则,在计税依据、税额标准方面继续借鉴和沿用了环保排污费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当地省级政府一定的自量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本次环境保护税法为鼓励企业减排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了多档次的税收减免,更为人性化、科学化地激励企业减少排污。

税收作为国家一个重要的调控手段,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笔者相信通过这样一部“绿色”税法,定能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 注 释 ]

①王彬辉.关于我国环境税的立法思考[J].时代法学,2010(1).

②张炳淳,卢磊.环境税制的功效及其现实性分析[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29(3).

③钟声.我国环境税立法初探[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5,20(3).

[1]王彬辉.关于我国环境税的立法思考[J].时代法学,2010(1).

[2]张炳淳,卢磊.环境税制的功效及其现实性分析[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29(3).

[3]钟声.我国环境税立法初探[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5,20(3).

F812.42;F

A

2095-4379-(2017)17-0263-01

臧颜(1989-),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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