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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2017-01-27王超迁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法理学人权个人信息

王超迁

重庆交通大学,重庆 400074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王超迁

重庆交通大学,重庆 400074

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人们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意识也有了加强,个人信息在当前已经成为社会内容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承载的权利内容也和人类的生存发展愈来愈紧密。本文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的分析,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有进一步的认识。

个人信息;法理学;法律保护

一、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现的人权保护特征体现

我国的法律制度在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也在逐步完善,在以往,我们对人权的解释比较强调人权和客观条件间的关系,然而从人权角度来看,不管是个人的信息还是人权所保护的内容,最为突出的却是人这一主观主体。人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比较多样,我国在宪法当中对人权的定义主要是采用的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内容,而在当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加强,这也是人权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1]。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念我们能够知道,人并非抽象概念,而是现实的人,在发展当中是和物质生活条件和历史条件有着紧密联系的。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冲突原因和具体表现

(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冲突原因分析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还存在着一些冲突。在受到权利边界模糊性因素的影响下,就比较容易出现法律保护冲突问题。有的法学家认为法律是存在着界限的,而若是存在这一界限,其是不是清晰的呢?法学界就有人认为人的认识有着局限性,在社会性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因素影响下,也使得人们对权利的认识有着不同见解[2]。成文法自身有着局限性,虽然法律对个人行为有着一定预期,而只有实际发生了某一危害的行为,法律才会进行立法规制,而法律条文则是通过语言进行描绘,所以语文自身就对法律条文的模糊性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另外,由于受到多样化因素的影响,也比较容易出现法律保护冲突的现象。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多样化是权利冲突的基础,单一性的权利是不会引起权利冲突的,在某一层次得到满足后,人们就会有更高层次需要产生,所以这一多样化就必然会造成权利的冲突。还有在资源的稀缺性的因素影响下,也会容易发生冲突,这一说法只是对于在相对不足的状态下,在有限资源暂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时候,有的主体权利仍然需要自我的满足,从而就会牺牲另一主体权利作为代价。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冲突具体表现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冲突其实就是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冲突的本质要明确,就要对权利冲突的本质进行明确化。权利是模糊的概念,任何学者都能对权利作出自己的解释,阐释自己的主张,权利的内容有客观性利益和代表主张需求价值,而权利的冲突也就是利益的冲突以及价值的冲突,在当前表现最多的还是利益和价值同时存在的综合性冲突。信息权利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利益的冲突,从理论上来说,利益冲突就是权利冲突的根源所在,个人信息权的冲突是不同信息主体的利益冲突。

(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

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要注重立法,立法过程中要能明确其指导思想,也就是促进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合理利用的有效结合[3]。当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作为社会资源,也是商业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必须得到有效保护,所以在对个人信息的立法的完善化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化利用也是比较重要的,这就要在对个人信息的决定权以及查询权等层面加强重视,在信息的收集中要完整并能有明确的限制利用的规定或原则等。另外,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立法方面,要能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宣告地位,将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地位明确,就有着法律保护的基础,然后对个人信息权宪法宣告地位进行维护。在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立法过程中,要遵循相应的原则,要在各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中明确写明。例如在限制收集的原则方面,原则上必须直接向信息所有人进行收集,同时通过信息所有人自己决定是不是进行提供[4]。还要充分重视完整正确的原则,也就是个人信息持有者外的信息收集人,要充分保证特定目的范围对个人信息持有的完整性。不仅如此,也要充分重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权利的内容明确化,对信息的决定权以及信息的保密权等要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与阐述。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要注重从律法的角度来解读。只有充分重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并在法律上进行完善化,才能真正有助于个人在信息社会中的权利保障。希望能从此次的理论研究下,我们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有更深的认识。

[1]刘宇晗.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中国律师,2014(02).

[2]黄蓝.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情报科学,2014(01).

[3]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情报杂志,2013(12).

[4]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04).

D

A

2095-4379-(2017)17-0259-01

王超迁,重庆交通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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