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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网络诽谤类违法案件的司法解释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罪名

李 颂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对处理网络诽谤类违法案件的司法解释

李 颂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国内这些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始实施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最突出的就是在网上出现很好诽谤造谣的现象,把公民的基本权益给伤害了,把社会的秩序给扰乱了,更严的是还发生群体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我国的最高级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一起颁发了《有关利用办理网络信息的诽谤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解释》(下文称为《解释》),并已经开始施行。笔者根据《解释》及违法犯罪现象,梳理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了网络诽谤等违法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诽谤;违法;网络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违法现象,信息网络上出现的违法犯罪现象可归结为以下方面: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炮制谣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或是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等现象。在认真研究与阅读《解释》过后,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对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与诽谤等级有关构成犯罪的条件,结合网络信息所描述的犯罪特征与行为与相关危害,可总结为以下的司法解释鉴定及重点量刑。

一、可以起诉网络上严重损坏到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网络诽谤

国内的所有诽谤案件,如果还不至于危害到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的话就算是自诉案件。即是说假设受诽谤的人没有主动起诉,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就不会处罚行为人。为了可以正确的运用网上诽谤案件的诉讼程序,《解释》有提到七个严重损坏国家利益与社会安全的情况:在国际上产生恶劣影响的,严重的破坏我国的利益的,破坏我国形象的,很多人导致的不良影响的,激发各民族宗教冲突的,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以及别的危害到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的。

二、网上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可入刑

中国的刑法明确表示,用暴力等一系列手段在公开场合排谤或侮辱别人,构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起诉诽谤罪或侮辱罪。法律规定在网络上捏造虚构事实侮辱或诽谤别人的及“情节严重”这两个要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标尺。

编制虚假的事实在侮辱他人,就是虚构事实来伤害别人的名声,在网络上发布损坏他人名声的信息,或以篡改他人原始信息而诽谤他人,大肆在网上流传扩散,或者要求,指使或者组织别人在网上发布信息;或者明明知道是虚假信息还依旧在网络上发布扩散,严重情节的,按诽谤罪处理。

三、在网络上发布与扩散谣言能可起诉寻衅滋事的罪名

按照国内的刑事法律规定,凡是在公众场合闹事起哄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可起诉寻衅滋事的罪名。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像网络上的各种网页,空间,评论区与留文区都算是公众场合。即便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起哄没有导致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的现象,但依旧会影响到现实社会的秩序,这与我国刑事法律所提出的影响社会秩序的性质是一样的。所以《解释》提出,在网络上采取信息恐吓与辱骂别人的行为,情节非常严重的,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明知是虚假信息,或者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发布扩散,或者要求,指使或组织别人在网络下发布信息的,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起诉寻衅滋事的罪名。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进行“发贴”与“删帖”可起诉非法经营罪

网络上有一些公关企业,网络推手用收费的方式开展发贴与删贴的工作,这种非法的牟利行为,《解释》条款里面说道,以获取利益,在网上收费方式进行删贴服务,又或者知道是不真实信息,还收费在网上进行发布,影响网络秩序的,而且这种违法活动价值高于五万的,或者取得两万以上的违法数额的;非法单位经营金额超过十五万的,或者取得五万以上的违法金额,按非法经营的罪名处理。因此能够发现,有偿提供“发帖”服务,一定是明知道是假信息还在网络发布为前提,假设不知道信息是假的,就算收钱了,也不一定算是非法经营罪;只不过在网上收费帮助别人删除信息,也不需要让执行人知道信息的真假。

五、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敲诈别人可定义为敲诈勒索罪

《解释》里面提到,在网络上删除或发布信息等处理方式做为理由,支要挟或威胁别人,索要巨大的公共或私人财物,或者开展多次以上行为的,要按照法律规定起诉勒索敲诈罪。因此能够发现,删贴与发贴都是采取网络信息威胁与要挟受害人而获取利益,是完成能够构成勒索敲诈罪名的,以及追究其刑事罪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以删除或发布信息而敲诈他人的,就是所发布有关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信息属实,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1]邓炜辉.网络表达自由的国家保障义务——兼评“法释〔2013〕21号”对网络言论的刑罚规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01).

[2]陈纯柱,韩兵.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3(05).

D

A

2095-4379-(2017)17-0258-01

李颂(1988-),女,汉族,山东寿光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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