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初论

2017-01-27汪飞宇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惩罚性外部性救济

汪飞宇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初论

汪飞宇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本文从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经济学特性出发,通过生态损害的社会性及同质赔偿原则的缺陷分析,证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合理性,继而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寻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环境侵权;法律经济学;填平规则;惩罚性赔偿

纪录片《穹顶之下》中一幅幅闪动的城市雾霾画面、鱼儿“尸横遍野”的河流……每一幕都掷地有声的叩击着人类的良知,是“心肺之患”,是切肤之痛。环境侵权在环境污染事件中频繁发生,现行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环境侵权救济由于缺乏严厉的震慑作用已然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于现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适当修正,以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这也是本文选择以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探寻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初衷。

一、环境侵权的法律经济学特质

(一)环境侵权中的负外部性

“外部性”起源于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理论以及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所提及的“外部性”概念。具体是指某种经济交易所产生的成本或利益,这种成本或利益落在第三方身上而交易者并没有考虑到[1]。依据法律经济学理论,不论从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角度分析还是从受害人一方入手,都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从侵权行为人角度出发,其实施侵权行为(如污染环境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并不必然由其自身承担;从侵权行为中的受害者角度看,在具体的环境侵权诉讼中的救济对象并不必然等同于侵权行为中的受害者。

(二)环境侵权行为中体现的“成本——收益”理论

作为经济活动中的“理性人”,环境侵权行为人(如污染企业)在追求付出最小成本和代价的前提下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时,显然其已经通过“成本——收益”的考量,最终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另外,环境侵权行为人(如污染企业)也一定注意到环境污染行为中的负外部性特性,利用该特性实施污染行为本身也符合“成本——收益”的考量。

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合理性分析

(一)生态损害具有社会性

目前,我国立法对“生态损害”概念比较模糊,主要表述有“环境本身的损害”[2]“环境损害”[3]“生态利益损害”[4]等。环境资源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环境资源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因而环境侵权行为中对于环境资源的破坏是对于社会资源的破坏,该行为体现了社会性。这与一般的侵犯公民私益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同质赔偿在环境侵权适用中的缺陷

目前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仍然一律采用基于《侵权责任法》“有损害有赔偿”的补偿原则存在明显的问题。首先,在实际案例中有些环境侵权行为人(如污染企业)在实施侵权(污染)行为之后,由于损害结果并不必然马上产生,或者损害结果具有较长时间的潜伏性,但损害结果一旦明了,这时候的救济往往过于滞后,不利于环境资源以及人类合法利益的保护。

三、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比较优势

(一)刑法规制

运用刑法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加以规制,首先必然涉及该判断行为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由于刑法受罪刑法定这一铁律的严格限定,使得刑法对与环境侵权行为是否得以规制存在局限。另外由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实践中多数环境侵权行为并不由刑法规制。

(二)行政法规制

行政权的实施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即“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行政法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规制。具体而言,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法律的规定不可能穷尽。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环境侵权的手段变得愈加多样与秘密,这样一来就使得行政法规则在实际运用中很可能出现“失灵”的情形。

(三)惩罚性赔偿

在环境侵权领域一般适用的基于“填平规则”的赔偿之外,引入惩罚性赔偿作为特殊情形下对补偿性责任之不足的补充,可改善环境侵权领域之责任规则的惩罚结构。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定的,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规定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高额的实际损害赔偿以外的赔偿金,以实现对于侵权行为人的震慑。该制度涉及侧重于通过高额赔偿金的方式以实现对于侵权行为人的威慑力。

[1]王紫零.法经济学理论对环境法学的影响[J].重庆社会科学,2016(04):121.

[2]王小钢.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保护目标的环境权利理论——从“环境损害”到“对环境本身的损害”[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02):54.

[3]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32.

[4]王莉.反思与重构:生态利益损害的侵权法救济机制[J].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06):96.

D912.6;D

A

2095-4379-(2017)17-0245-01

汪飞宇(1991-),男,汉族,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猜你喜欢

惩罚性外部性救济
环境负外部性的环境法新解析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及基本建构
不当解雇之复职救济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关系救济
论私力救济
既有商品住宅节能改造外部性及其测算研究
28
湘潭市农地正外部性价值量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