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纠纷解决主体的权力来源
2017-01-27何光铭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何光铭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在线纠纷解决主体的权力来源
何光铭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在线解纷主体的特殊性在于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定权力来源。应当对不同主体设置不同的条件:认可目前电子交易平台的自治性规则中的主体条件,并对每一项规则的合理性展开进一步研究论证;对于变通适用法律的主体,其条件应当在不超出原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适当具体化;对于参照适用法律的主体,其主体条件不应低于法定要求。
在线纠纷解决;在线解纷主体;权力来源
一、在线解纷主体的特殊性:没有明确的法定权力来源
在线解纷方式主要包括电子交易平台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在线信访和在线行政复议。在线解纷主体的权力来源有三种:
第一种来源于本领域的解纷规则,属于行业自治,产生于法律规制的空白处,且处在试行阶段,如“淘宝网大众评审公约(试行)”①规定了评审员的条件:会员注册时间满一年,芝麻信用分600分以上。买家评审员须同时符合会员等级Vip2以上、信用等级三心以上、近90天要求淘宝介入的交易笔数三笔以下。卖家评审员须同时符合信用等级一钻以上、近30天纠纷退款率低于行业平均值、当个自然年内无违反《淘宝规则》严重违规(含出售假冒商品)相关规定被扣分。
第二种权力来源为对法律的变通性规定,如《安徽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接受人民法院选聘的,具有一定专业法律知识、调解技能和互联网知识的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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