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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纠纷解决主体的权力来源

2017-01-27何光铭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解纷调解员仲裁

何光铭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在线纠纷解决主体的权力来源

何光铭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在线解纷主体的特殊性在于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定权力来源。应当对不同主体设置不同的条件:认可目前电子交易平台的自治性规则中的主体条件,并对每一项规则的合理性展开进一步研究论证;对于变通适用法律的主体,其条件应当在不超出原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适当具体化;对于参照适用法律的主体,其主体条件不应低于法定要求。

在线纠纷解决;在线解纷主体;权力来源

一、在线解纷主体的特殊性:没有明确的法定权力来源

在线解纷方式主要包括电子交易平台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在线信访和在线行政复议。在线解纷主体的权力来源有三种:

第一种来源于本领域的解纷规则,属于行业自治,产生于法律规制的空白处,且处在试行阶段,如“淘宝网大众评审公约(试行)”①规定了评审员的条件:会员注册时间满一年,芝麻信用分600分以上。买家评审员须同时符合会员等级Vip2以上、信用等级三心以上、近90天要求淘宝介入的交易笔数三笔以下。卖家评审员须同时符合信用等级一钻以上、近30天纠纷退款率低于行业平均值、当个自然年内无违反《淘宝规则》严重违规(含出售假冒商品)相关规定被扣分。

第二种权力来源为对法律的变通性规定,如《安徽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接受人民法院选聘的,具有一定专业法律知识、调解技能和互联网知识的特邀调解员。与《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相比,上述在线调解员是由法院选聘的特邀调解员;在线调解属于法院委派调解;申请成为在线调解员的条件比普通人民调解员略高;调解员有完全的主导程序的权力。

第三种权力来源为参照适用法律规定,如贸仲的《网上仲裁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当事人约定适用该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②但规则并未对仲裁员有其他特殊规定,应当适用《仲裁法》和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再如,对于在线诉讼、在线信访和在线行政复议,“在线”只是解纷的形式,利用网络技术提高解纷效率,没有改变解纷主体和原有程序。因此,这些解纷主体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信访条例》的规定。

二、在线解纷主体的条件

针对上述不同主体的权力来源特点,应当对不同主体设置不同的条件。

(一)法律没有规定的解纷主体

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业性解纷主体更具灵活性,能发挥公众的参与。以淘宝大众评审为例,“芝麻信用”是第三方征信机构,能够呈现个人信用状况并提供信用服务。信用标准与用户的信用评级、信用报告挂钩,便于反查、追责,从制度上保障评审员的公正性。再如,若买家要求淘宝介入的交易次数较多,表明其维权意识较强,但由其担任的评审员可能偏袒买家。

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解纷主体,应当认可相关行业电子交易平台的自治性规则并进一步论证其合理性,比如时间条件90天、30天的确定理由;如何根据大众评审的运行情况调整条件。

(二)变通适用法律的主体

规范此类主体的规则多形成于官方,主体条件比电子交易平台解纷主体更高、更为原则,但比法律规定更能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如强调具备必要的互联网知识。

对此类主体,其条件应在不超出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具体化。以安徽省的规定为例,法院在线调解主体为“接受人民法院选聘的特邀调解员”,能否扩大到法官?如何判断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水平?如何检测其具备的互联网知识?“互联网知识”能否包括“熟练操作在线调解平台软件”?目前仅由本人向在线调解平台申请注册,能否由调解组织统一为调解员申请注册?

(三)参照适用法律的主体

此类主体的重要任务是解决在线解纷方式的公信力问题。使用在线解纷方式的单位办案速度和质量要有保障,真正体现高效、便捷、低廉的优势。如果在线解纷是原有的调解、仲裁、诉讼、信访、行政复议的电子化,其主体条件不应低于法定要求,应当首先满足相关法律设置的年龄、专业、品德等要求。在此基础上,为适应在线工作方式的需要,应当要求解纷主体能够对计算机和相关工作软件熟练操作。该条件不作为准入门槛,但在线解纷主体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三、在线解纷主体及其权力确定的几种方式

(一)电子交易平台解纷主体

淘宝的“大众评审公约”试行后,不特定的第三方可以随时查看双方提交的证据、了解解纷过程和评审员投票结果。未来不仅需要解纷规则本身不断完善,更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子交易平台的监管。可由工商部门审核解纷规则,赋予主体权力,必要时由工商部门介入解纷过程。

(二)有一定法律基础的解纷主体

前述第二、第三类主体,即变通适用法律的主体和参照适用法律的主体,共同之处在于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可在现行法律中找到对应的、可以作出扩张解释的条文。对于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在线信访、在线行政复议,为完善在线解纷方式在传统解纷活动中的作用、增强在线解纷方式的公信力,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在线解纷方式及其主体的法律地位。

[ 注 释 ]

①申欣旺.淘宝网的纠纷解决经验及其司法借鉴价值[J].浙江审判,2015(11).

②何其生.论电子仲裁协议的要件[J].法学评论,2003(4).

[1]肖永平,谢新胜.ODR: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新模式[J].中国法学,2003(6).

[2]高薇.论在线仲裁的机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

D

A

2095-4379-(2017)17-0241-01

何光铭(1993-),女,回族,广西柳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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