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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案件执行难点解析

2017-01-27李剑文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生效申请人

李剑文

云南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法院生效案件执行难点解析

李剑文

云南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近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演变为社会的热点和难点,引起了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找准执行难的难点所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有利于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和体现司法公正的权威。

法院;执行难;民事司法

法院判决生效后的案件,在执行中会遇到各种困难,这种“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

第一、被执行人难以找到。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1]。实践中,法律文书虽然产生法律效力,但一些被执行人往往常以各种方式逃避、拒绝执行,使得案件执行程序无法取得进展。更有甚至,在发生纠纷后意识到将会“官司”缠身,索性以“失踪”形式逃避责任,导致当事人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方式来获得执行依据。但法院仅凭申请人执行中提供的有限信息找到被执行人进行执行,难度不言而喻。如,被执行人在庭审结束后即告“失踪”,申请人合法权益只能靠申请执行来寻求司法保护,但其向法院提供的信息仅限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被执行人的住所,法院执行人员依此寻找被执行人执行,往往不知其踪,有甚者在未到庭前已将原住址易主。执行人员对其家属既不能采取执行措施,发给其代收的执行通知书也往往石沉大海,又不能对其尚属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房屋进行查封,导致执行工作很多智能搁浅。

第二、被执行人财产真实状况难以掌握。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内容,绝大多数为财产,主要又是金钱给付[2]。执行中,只有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个人其他合法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直至采取变卖、拍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完成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何查找,实践中采取的方法是向申请人进行了解,向被执行人了解,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进行了解,依法搜查进行了解等方式[3]。事实上,由于申请人无法了解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从而无法提供准确、有力的信息,导致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财产却无法查找落实,导致强制执行毫无效率。

第三、协助执行人不太愿意配合。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提供的一些执行信息,人民法院在查证找过程中和查证后需依法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往往需要有关部门的协助。但在实践中,协助执行人积极协助的情况很少见。如到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金融部门往往以为储户保密、需经领导批准等方式拒绝协助。如,到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房管部门要求提供房产证编号,提供产权人姓名等等,事实上,房屋为被执行人居住,房产所有权人不一定是其本人。当然,这一问题,上层决策者已通过多种方式与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后联合下文明确作出了批示,必须明确予以协助,这种状况目前已有了一定的改变,但地方保护主义、集团利益以及一些尚无制约的部门的存在,是形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又一原因。

第四、执行标的物难以及时处理。被执行人在无力金钱给付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对其物质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也难动。主要原因是财产都表现为不动产的房屋、土地,动产的车辆、股权等等。如房屋问题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条件,而被执行人又仅有一套住房,且是与家人共同居住,这样法院同样无法执行。或者其住房是一整幢,查封变卖部分即可履行义务,但在变卖或拍卖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或其家属的干扰甚至是威胁,同样是无法变现,且其房屋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阻扰更是制约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如车辆执行问题,申请人坚持车辆为被执行人所有,但在查证过程中,车辆所有权人则是其家人。

第五、执行中涉及的相关工作难做。社会上存在对判决不公的抱怨或顾虑而形成的不愿服判息讼、漠视判决和执行力的情况,当事人对法律陌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差异等等,使得法院在执行和面对社会公众都很艰难。如,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坚持财产系全家人所有,这一财产未界定的情况下,执行无从谈起。若不执行,申请人则会误解执行人员不作为。法院告知其要找到被执行人才能做进一步处理,但当事人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在责任划分及协作方面存在间隙。由于这些困难的存在,致使法院执行工作难以顺利推进。

因此案件在执行前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切实提高执行的效果,让广大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的体现。

[1]包冰锋,孙矜如.执行通知制度的存废与立即执行制度的强化[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4(4):136-141.

[2]何青青.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陈文.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的完善[D].安徽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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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7-0232-01

李剑文(1972-),男,云南剑川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云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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