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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之困境与出路探析

2017-01-27樊琪欣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制作者著作权法法定

樊琪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之困境与出路探析

樊琪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自构建就饱受争议,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更是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我们应当进一步审视当前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力求实现维护作者权利与公共利益的二元价值目标。

著作权;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完善建议

一、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之困境

(一)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缺乏权利保留期

国家版权局在草案一中为录音制品加入了3个月的保护期限,①明确的时间规定引起了众多音乐人的不满,某著名音乐人说:“从这个草案来看,我们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3个月后谁愿意用都可以,只要备案,把钱交了,就是在公厕里播放,也管不着。这样活得很没有尊严。”②国家版权局广泛征求意见后将此条删除,至此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再无踪影。法条的设立和删除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设立目的和价值判断了解不够深入,以至于立场摇摆不定。这本是立法开始进步的表现,却因为一点挫折就因噎废食,实在不能说是明智的做法。

(二)“声明保留权”存废问题

“声明保留权”第一次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的第37条,这实际上是赋予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许可权和制止权,可以有效避免他人对自己作品的滥用。有学者认为“声明保留权”的存在毫无意义,王迁就曾在其论文中表示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是为了防止唱片公司和音乐著作人签订专有许可合同来垄断音乐作品的唱片市场;③赞成该权利的某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该草案通过,创作者便失去了创作的动力,又不能自己定价,作品谁想用都可以,何苦要写出好歌?缺乏这个动力,音乐工业的基础就被击垮了。”

二、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完善建议

(一)录音制品的权利保留期限应规定为一年

从现实情况来看,音乐产业利润丰厚,但也需要一定的付出,试想,当首次制作者将其精心制作的音乐制品制成录音制品并加以宣传,这个录音制品或许会非常畅销。但是当制作者刚刚开始回笼资金时,马上就发现了市场上的相同或相似作品,抢占其的市场份额,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首次制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声明保留权”应保留

“声明保留权”作为《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的“但书”部分,自规定以来就备受争议。反对者多认为该规定的存在会提供给唱片公司垄断市场的机会,而中国目前的情形,法律强制性地将录音专有权全都公权化,对中国本就很糟糕的唱片业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原本对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已经是对作者私益的一种挤占,剥夺了作者的“声明保留权”更相当于摧毁了作者保护自己作品的最后一道防线;除此之外,著作权人的否决权是控制自己作品的根本表现,以避免他人对自己作品的滥用。现在说“不”的权利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妥协却不能等价,如果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只有三个月的控制期,剩下的时间人人都可以自由翻唱的话,“成名曲”这个概念将不复存在。

所以考虑到现有法定许可下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不够完善而造成的作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录音制作者的“声明保留权”实在不宜过早取消。

三、结语

时代在进步,我国音乐产业也是日新月异,数字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是不计其数。录音制品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而存在着一些特别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更有针对性、更加深入地探讨,进一步推进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力求有一天能实现其维护作者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的二元价值目标。

[ 注 释 ]

①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简要说明[Z],2012.3.

②“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网站”.http://www.199it.com/archives/38337.html,2016-12-21.

③王迁.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构[J].东方法学,2011(6):50.

[1]黄细江.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著作权基本功能为线索[J].知识产权,2015(11).

[2]王迁.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构[J].东方法学,2011(06).

[3]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溯源与移植反思[J].法学,2015(5):72-81.

[4]秦月.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研究[D].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6.1.

[5]刘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应不应保留[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04-20.

D

A

2095-4379-(2017)17-0228-01

樊琪欣(1996-),女,河南济源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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