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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探讨死磕派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

2017-01-27黄心怡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律师法官司法

黄心怡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从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探讨死磕派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

黄心怡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近年发生的热点法律事件让死磕派律师成为舆论的焦点,其引发的律师职业伦理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本文以死磕派律师为研究对象,分析律师死磕的原因,从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出发,通过探讨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剖析死磕派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

死磕派律师;职业道德;职业伦理问题

一、死磕派律师

“死磕”是东北的方言,有不达目的决不罢休之意。结合“死磕派律师”这一概念的提出过程,笔者认为,死磕派律师,是指在律师维权、涉黑犯罪、陈案、重大刑事等案件的刑事辩护中,为追求个案正义,以网络直播、举报投诉和行为艺术作为常用手段,以法院作为对抗对象,针对其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对抗的辩护律师。

死磕派律师主要特征为依势博弈。首先是知势,死磕派律师吃透实体法律的规定,穷尽程序法律的保护机制,以法律为基础,专挑易于引起矛盾纠纷的法官的法律程序性瑕疵作为事情的开端。其次是造势,死磕派律师常以蒙冤者作为对抗法院的武器,展示权力对弱者的伤害,激发公众的关注和同情,污名化死磕对手,激起民众对“酷吏”的愤慨,实质上是将法律问题伦理化。再而是借势,死磕派律师以网络为阵地,以舆论为工具。在诉讼框架内,法官虽有绝对权威,而诉讼之外,则难免会顾虑舆论和政治压力,而这正是法官被死磕派律师抓住的把柄。最后是用势,死磕派律师基本认同“闹大了好收场”的观点,向社会借势,将“案件”变成“事件”,使之脱离法官控制,使司法个案演变为社会事件甚至政治事件,引导远比法院更为强大的政治力量的介入,最终强行改变法院的意志。

简而言之,死磕派律师的基本逻辑类似于“贪吃蛇”的游戏,基本服从于“法官吃定律师——领导吃定法官——舆论影响领导——律师撬动舆论——律师影响法官”的逻辑链条。

二、律师死磕的原因

法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仅是律师死磕的浅层原因,深入挖掘,笔者认为,律师死磕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客户利益

“死磕”案件常见于律师维权、涉黑犯罪、陈案、重大刑事等案件,而这些案件在正常的诉讼框架内大多已没有辩护空间,因而“死磕”成为了律师的最后一根稻草,为了客户的利益,他们愿意为此一搏。

(二)广告效应

死磕派律师频频出现社会热点事件当中,所发表的文章也常带有吸引大众眼球的字眼,因此也难以排除他们有别出心裁借助舆论炒作,以增强个人名气之嫌。

(三)法治理想

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在生理、安全、社交以及尊重需求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的最终追求归结于自我价值的实现,对于律师,亦是如此。无疑,社会中存在着部分律师,他们誓死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不惜以“死磕”的方式与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抗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而努力迈进。

三、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

辩护律师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参与人,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循职业道德,可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是基于当事人的利益为其提供服务。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但其与当时人是独立而不对立的关系;二是尊重法庭,不故意曲解法律、混淆焦点,谨慎评论司法机关,禁止非法接触法官。三是尊重对手,对于检察官,应尊重其职业的特殊性,保持平等竞争的关系,对于被害人、控方证人,则应保持“对事不对人”的态度。

无可厚非,当我们的法律体系足以完善,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情况下,律师理应遵守职业道德,时刻对司法机关保持崇高的敬意。但问题在于,如果法官出现不值得尊重的行为,律师是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还是对该行为视而不见,能否采取“死磕”的方式应对?回答该问题,则不得不探讨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四、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均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审判机关人员,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裁判定夺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律师则是当事人根本利益的代表,其职责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两者工作内容不同,但其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官与律师之间首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生关系,他们都有维护司法权威的职责,在发掘事件真相过程中相互合作,明辨法律事实。

其次是依法审判过程中的监督关系。法官和律师互相监督是构建良性互动关系的保证。但是,基于法官“一边倒”认证方式以及案卷中心主义导致庭审虚置等客观事实的存在,律师必须发挥监督法官的作用,使公权力置于阳光下。当前,中国律师的功能,不在于通过对抗式诉讼活动塑造法官的实体裁判,而应通过律师介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机制,防止过于庞大的追诉权力被滥用,从而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

基于这种关系,律师能否批评法官、甚至是“死磕”法官呢?社会对此争议较大。反对者认为,法官是司法权威的代言人,不宜随意臧否,再而律师和法官的分歧应保持对事不对人的态度,应仅限于事实评价和法律解释,而不能针对法官操守。法官操守是一个依靠法官独立、司法透明等宪制安排保障的宪法问题,诉讼程序难以解决。支持者则认为,宪制不完善在于法官操守存疑,必须依靠诉讼程序解决法官操守问题,再而是诉讼提供的武器有限,若仅通过复议、上诉等程序解决,必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不仅不经济且效率极低。因此,律师当庭抗议也是合理之举。双方观点均有可取之处,但死磕派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则是探讨律师“死磕”行为是否合理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五、死磕派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

基于死磕派律师的特征,利益的权衡问题,即客户利益与死磕派律师自身利益何者优先的问题,是死磕派律师难以回避的问题。由于客户的利益常表现为高度的不确定性,律师很可能因面子问题而愈加强横,甚至为了个人的名利不惜冒险“死磕”,以致客户利益受损。当推进法治进步的实践以当事人利益为代价时,这种“进步”的本身也应是存疑的。

再而,律师采取死磕行为,以侵害司法独立的方式向法官施压,甚至将法官的污名化,在损害自身职业形象的损害同时,无疑增进了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共同法治理念、思维的消解,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来说,乃至司法职业公信力,无疑都是一种极大伤害。

最后,法庭作为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解决纠纷的极其庄严的场所,其基本秩序不容他人扰乱。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扩大了《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圈”,其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以动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国家处治手段向近年来不断兴起的死磕派律师亮剑。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308条关于泄露审判信息罪的规定,无疑也是对死磕派律师极大的挑战。

笔者认为,以上问题的症结均在于,通过搅动案外力量去纠正因案外因素而丧失公正性的司法,这种“以毒攻毒”的解决方法,在当今中国的法治社会制度下,注定是失败的。死磕派律师的目的无疑是正确的,维护程序正义理所应当,但关键在于他们采用的手段是错误的,他们试图为了维护个案的程序正义而阻碍司法独立。他们尝试着用一个错误去纠正另一个错误,他们所批评的也恰恰是他们正在做的,最终的结果当然也不言而喻了。

[1]焦旭鹏.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与适用[J].学术交流,2016.

[2]王凤涛.“磕出”中国法治“进步”?死磕派律师的制度角色与中国司法的策略选择[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5.

[3]孙俏俏.律师“死磕”法官现象探析[J].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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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7-0217-02

黄心怡(1996-),女,汉族,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光华创新人才“法学-金融”实验班,全日制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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