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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汽车行业反垄断

苏 静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我国汽车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研究

苏 静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汽车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汽车行业出现的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也阻碍了该行业的进步,已经危害到了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哪一种垄断都会对市场带来破坏,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完善反垄断立法及其相关的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汽车行业反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一、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及垄断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汽车生产和销售大国,由于我国消费以及劳动力的特殊情况引来许多国家纷纷在我国投资办厂,投入汽车行业的生产。但是这些变化并不能说明我国已经成为汽车的生产和销售强国。

我国汽车的生产总的来讲数量较多、分布较广,规模较小。特别近些年来随着人们需求的多样化,以及生产技术的提高,汽车的种类、样式以及性能也出现了许多种类供消费者选择。庞大的消费需求之下是生产企业之间激烈的竞争,加之地方利益的趋势,就出现了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又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这两种垄断大多以垄断协议的形式达成的,其主要内容主要是:

(一)纵向垄断垄断协议

纵向的垄断协议包括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顾名思义价格型垄断协议就是在协议中对转售的最高价格或者最低价格达成一致,这种价格垄断一般都是纵向的,即同一生产链上的生产者、经营者达成的协议①,虽然他们之间并了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但是一般情况下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提高产品的利润会规定最低转售价,而有时为了开拓新的市场或者推广新的产品会规定最高转售价格。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包括对销售区域的划分、强制购买某种车型、限制经营者的销售对象。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通过限制销售者的销售区域,很好的控制了销售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也防止不同区域之间串货,从而保证了自己的销售价格的稳定和利润的固定。第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强制要求销售者进购其种车型,一般将进购某种指定的车型是作为进购其他车型的附加条件,且该强制进购的车型一般是滞销车或者是新型需要推广的车辆。第三种,限制经营者的销售的对象,通过对交易对象的限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可以挑选较大的客户,保证高额的利润。

(二)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是由位于同一竞争领域的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同样可以分为横向的价格垄断和横向的非价格垄断协议。横向的价格垄断协议是在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生产者中较为少见。这种横向的价格协议存在于整车和汽车零部件的销售之中。销售者之间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通过制定较高的价格;亦或者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将共同的竞争对手赶出市场,而规定较低的市场销售价格。这两种无论是哪一种行为都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即使是低价销售那么在达到其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之后再次提价,其后果还是要消费者承担。

除经济垄断之外,还存在着行政垄断。常见的行政垄断有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行业垄断是一地区政府直接批准的带有行政性质的公司,这种公司自成立起就带有与其他市场经济中公司部的不同特性,本身在原材料、生产、销售方面都带有优势,对市场竞争本身就带有破坏性。第二种是地区垄断,即一地区为了保护本汽车行业的发展对外来的投资后者是同行业的经营者销售者设置较高的门槛等,从而达到打压外地生产者、经营者保护本地区的利益的目的。②

二、我国汽车行业形成垄断的原因

(一)经济垄断的成因

经济垄断的原因和市场的发展是必不可分的,第一,由于汽车行业要发展成为规模经济才能够降低其生产成本,才能将汽车以较低的、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价格出售。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集中到一定程度之后就有可能形成垄断。资本集中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出现了规模较大的企业,大企业在某些方面为了避免针锋相对而最终两败俱伤,或者是为了保证利润而达成垄断协议。第三,由于各个竞争者所掌握的技术和信息是不一样的,如上所述,资本集中到一定程度就形成了规模经济,这种较大的企业往往也掌握了较为先进的技术,由于掌握着先进的技术所以也就形成了暂时的垄断,而其他企业没有掌握此项技术就很难进入该领域。同样,在汽车领域如果掌握了比较多的客户资源也会对其他竞争者造成不利影响。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

对于行政垄断形成的原因总的来讲,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政府干预经济是很正常的现象。虽然实行了市场经济且一直处于改革之中,但是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现在政府干预的还很常见。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和我国的财政制度有关。我国实行的分级财政,对于地方政府来讲一方面要保证对上缴中央的额度,另一方面本地区的财政收入越多那么本地留存的收入也就越多,利益驱使之下政府对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进行控制以便增加利润提高财政收入。

三、域外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经验

在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经验方面值得借鉴的是欧盟和美国。认真分析欧盟和美国的经验包括完善的汽车反垄断立法和在执行中的宽恕和和解制度。美国和欧盟都有规制垄断包括汽车行业垄断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例如美国,除了一般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还有专门适用于汽车行业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特许经营法》。由于美国的特殊情况各州也可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对汽车行业的垄断进行规制。欧盟情况相似,除普通的反垄断法之外还有《汽车垄断豁免条例》以及之后颁布的《汽车行业纵向集体豁免条例》都对汽车行业垄断行为起到了规制作用。

执法机关合理运用宽恕制度和和解制度也使得汽车行业反垄断案件的效率得到了大幅速度的提高。宽恕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案件中参与卡特尔的公司或者个人在执法机关发现之前向执法机关提供证据,以减轻或者减免处罚的制度。宽恕制度对于像汽车行业内存在的这样较为隐秘的垄断行为是较具破坏力的,宽恕制度下的减轻或者减免的政策能够从内部瓦解垄断。而和解制度是指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执法机关和违法者签订协议以解决垄断纠纷,和解制度能够有效的避免资源的浪费,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时间和办案成本。

四、我国汽车行业反垄断的建议

相比较美国欧盟在汽车行业反垄断方面取得的成果,我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首先,在法律方面,我国适用于汽车行业的反垄断法有《反垄断法》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但是《反垄断法》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普遍使用的和解制度和宽恕制度仅仅在第45、46条中一句话概括,规定太原则化,对于适用的条件,减免的程度等都没有涉及,所以完善《反垄断法》不仅是该法本身的需求也是各个行业的需求。再者《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虽在初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该法的存在甚至和《反垄断法》起了冲突,其中对于制造商拥有对于建立规划网络和产品的决定权使得生产生和经销商地位的不平衡性加剧;汽车制造商对于店面的装潢需求经销商也必须照做(4S模式),进一步抑制了其他经营模式的存在,不仅阻碍了市场的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对于该法的修改也迫在眉睫,首先应该增强对汽车经销商的权利保护;其次应该废除不合理的条款,例如上文提到的必须按照4S的装潢模式,就严重阻碍了竞争。最后还应该加强对汽车行业垄断的处罚力度,增加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年初,在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年会上国家发改委也明确表示将要推动《汽车行业反垄断指南》的出台,这必然会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工作有极大的帮助。反垄断执行问题也不可忽视,无论是反垄断执法的队伍建设还是加大执法力度都会有利于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工作。

[ 注 释 ]

①邱本.经济法研究(中卷:市场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②王晓哗.条条垄断——论依法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J].国际贸易,1998(4).

D

A

2095-4379-(2017)17-0208-02

苏静(1991-),女,汉族,河南鹤壁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研究生,经济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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