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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法官中立意识
——以全案移送制度回归为视角

2017-01-27夏春双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全案裁判审判

夏春双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重塑法官中立意识
——以全案移送制度回归为视角

夏春双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法官不应仅是一份工作,更应是一个职业。新刑诉法恢复全案移送制度后,法律人多围绕该制度的回归是倒退还是进步,以及在这种模式下怎样防止法官预断而探讨。但却忽视了审判环节的核心人员——法官的中立思维意识的培养和提升。这无疑于治标不治本,再好的制度也要有相应水平的实施者才能有珠联璧合的效果,如果仅加强制度方面的构建而忽略人的意识的提升会使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本文先简述了当下移送制度的现状,又对中立意识的作用和特征进行了阐述,最后通过分析影响法官中立意识的因素,提出了重塑法官中立意识的方法途径。

全案移送;素质养成;中立意识

一、我国现阶段案卷移送的不足和保障

我国刑诉法移送制度经历了习惯性的全案移送主义、复印件移送主义和法定全案移送制度。新刑诉法第172条、181条[1]的规定表明了全案移送制度的恢复,但时下的全案移送制度已不同于早期的全案移送主义。它是在新的法制环境和土壤中形成的符合当前司法需求的制度。该制度的回归也是基于其顺应我国的诉讼模式和传统理念且有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的考量。虽然是目前符合现状的制度,但它仍有不容忽视的缺点。其中最严重的缺陷当属该制度下导致的法官预断,当然其引发的诸如默读审判、不当诉讼的危害也不容忽视[2]。如何克服其缺点使这种制度的优势发挥到最大是所有法律人都应关心和解决的问题。立法者也在着力修正当下案卷移送制度所固有的不利方面。如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的庭前准备程序(庭前会议),是防止法官预断的重要法律措施。此外回避制度的规定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也缓解了全案移送所带来的问题。[3]但从实践效果看这些规定和原则的施行并没有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法官中立意识的特征和作用

笔者认为中立意识的特征应包含:1、自由性。主要指审判意志自由,在审判的各个环节能够排除妨碍不受干扰的处理案件是案件可以被公正审判的关键,即意志自由是法官拥有和保持中立意识的基础。2、中立性。裁判者应当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位,不得对任何一方有偏见和和歧视。[4]3、逻辑性。法官通过对现有事实证据的分析,根据法律得出判决,其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逻辑推导的过程。[5]4、确定性。中立意识不是中庸之道,更不是模棱两可、摇摆不定。法官必须高度重视判例的稳定性,只有确保稳定性,司法系统和法律本身才会切实可行。[6]

中立意识应当融入法官的思维中,不仅如此还要使其成为法官的基本意识和惯性思维,只有这样经由法官的内心确信和逻辑推理所表达出来的一系列裁判行为和结果才能是被中立意识加工过的,其结果才会公正合理。中立意识的作用还有:1、中立意识是实现案件实体公正的始基。人的行为的作出都是受意识支配的,法官自然也不例外,其作出的所有法律行为都受其意识的支配。所以拥有中立意识是法官公正审判案件的根本前提。2、中立意识有利于诉讼正义的实现。中立是理性裁判的前提,只有秉持中立才能以一颗公允的心处理诸如回避、管辖等程序问题,从而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此外中立意识还有利于法律至上等法文化观念的形成,促进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

三、阻碍法官中立意识养成的因素

法官的中立意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当前社会和司法环境中却有诸多妨碍甚至破坏中立意识的因素。其影响因素可分为内、外在因素,前者主要是个人倾向、道德偏好和程式化的审判思维,后者主要是法官培训制度缺陷和自学缺乏保障机制。[7]

首先,每个人的倾向和偏好都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原始而又根深蒂固的对事物的感知和反应的意识,它同中立意识一样处于人思维活动的起点,又具有长期性和很强的惯性所以其为妨害中立意识的“头号大敌”。

其次,我国的立法模式决定了裁判人员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思维方式审判案件。但过于依赖三段论导致裁判思维僵化,这不仅不能培育中立意识,还会把司法裁判变成缺乏能动性的机械化量产的结果。

再次,现阶段对法官的培训偏形式化,培训的效果无法保证,没有统一的专业培训人员和教材。

最后,法官自学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本就处于大量案件压力中的法官没有时间和动力持续自我学习更新。[8]而意识的提升依靠的是不断的学习和思考,足够的专业知识储备和对各相关领域知识的涉猎是人对某一事物在该领域形成一个较为客观的认知的基础。法官的中立意识也需如此,但是当下奖惩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标准低、幅度小,干好干坏所给的奖励差距也不大,起不到调动工作学习积极性的作用。[9]

四、重塑法官中立意识的途径

对法官中立意识的培养应是内外兼修双管齐下的,既要从思想意识层面缔造和提高中立意识,也要为中立意识的养成及强化创造条件和环境氛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平正义这棵大树能在肥沃的土壤中成长。

首先,人文素质的提升是法官意识培养的基石,其本质就是以精神文化为基础和导向来塑造中立意识。激励法官通过对法律理论知识全面深入的研习,从而总结提炼出新观点,并与自己已有的思维意识相融合来不断升华自己的意识,同时兼顾对法官的思想教育以保证其思维方向不偏倚。

其次,把打造新审判文化、创新审判模式作为破除审判思维意识固化的手段。因此在当前的框架里适度扬弃传统的审判模式,设置诸如“精细化审判”、“量化审判”、“概念审判”等审判方式和理念,会使法官的责任和自由裁量权相应变大,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倒逼法官提升自己的能力和审判中立意识,也有利于促进“学习型法官”的养成。再次,构建科学的培训制度是使法官从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达到应有效果的保证,当然也有利于法官的意识培养。设置由高素质的培训人员组成的专门部门并编写专用教材,是量化培训效果并将培训环节纳入法制方程式的重要一环。

最后,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化保障,塑造以法官为本的司法理念是法官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的现实保障。[10]改善和提升执业环境,使法官在一种愉悦和乐于奉献的环境中工作,能激发法官运用其中立意识去审视研判案件。在实践中将中立意识外化到裁判结果的过程会不断强化和肯定自己的审判习惯和思维,最终形成一个“提升—肯定”的循环。

[1]元照法律研究室.刑事诉讼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26,133.

[2]田飞.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思考[J].中共铜仁市委党校学报,2014(2):53,54.

[3]娄琼琼.案卷移送规则改变与法官预断之防止[D].苏州大学,2013.24.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82.

[5]田有成.法官的法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29.

[6][美]斯蒂芬·布雷耶.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M].何帆,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92.

[7]何震欣.当代中国法官思维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1.29.

[8]胡志斌.法官素质养成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1:59-61.

[9]冯华.能动主义司法模式[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27.

[10]高绍安.法官素质的文化养成[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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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7-0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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