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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7-01-27杨莹莹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限定性罪错犯罪人

杨莹莹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杨莹莹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3

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的犯罪人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自愿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宣告对其定罪处刑记录予以消灭,并保证在其就业、就学、升学等法律无明文限制规定时,视为无犯罪记录的一项制度。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在未成年犯罪人中实行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

21世纪,我国的经济呈现迅速发展的状态,但各种社会问题就越发的凸显了出来,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在我国呈现出了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法律的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日益被提上了焦点。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已经在当今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凸显出了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在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下,犯罪记录的长时间保留存档等司法行为导致了很多罪错未成年人在就业、升学、生活等许多方面面临诸多歧视、挑战和困难。他们普遍感觉在社会上没有容身之地,社会和周围的朋友甚至亲人都很难接受他们,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信心也逐渐熄灭,这对其再社会化以及人生的定义、人生目标的顺利达成甚至于个人的成长都十分不利。所以我们认为,在未成年犯罪人中建立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是减少和遏制青少年犯罪尤其是再犯罪的新路径。21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且呈现出低龄化、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残忍化、团伙化等特征。①少年法庭在我国的建立已有二十多年,全国各地也先后进行了一系列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审判机构、审判方式、审判程序等审判制度的改革。但是,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率和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依旧持续走高,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很严峻,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减少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再犯罪方面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在少年法庭的改革方面的重视程度多集中在审判前和审判环节,而较少涉及审后环节。于是,这就致使我们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方面就陷入了鞭长莫及的尴尬境地。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是有利于促使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免除报告义务落到实处的一项重要举措。自我国1998年“严打”刑事政策实行以来,我国犯罪率上升的势头并未得到改善。在对严打刑事政策进行理性反思后,处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中央提出了旨在破解犯罪率高企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2011年5月1日通过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则最大程度上的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但是,该修正案并没有就有关免除前科报告的期限、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加之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未成年人前科免除报告义务在至少目前看来仅仅属于宣示性的权利,并不能发挥其具体作用。真正使这项规定切实惠及罪错未成年人,还需在落实该项规定上进行实践探索。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可使未成年人前科免除报告义务规定从纸面上的权利变成未成年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从而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

(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接轨。《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的规定更加明确的要求:“所有报告,包括法律记录、医疗记录和纪律程序记录以及与待遇的形式内容和细节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件,均应放入秘密的个人档案,非特许人员不得查阅。释放时,少年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②这一规定表明,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已经成为国际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趋势。我国签署并加入的1984年《联合国少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第2款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根据“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在我国没有声明保留的情况下,应当毫无例外的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义务。

(四)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家庭原因、社会原因和其他介质原因所引发的。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尚未发育成熟的心理中产生了不可抗力的影响,从而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加之上述因素的产生并非未成年人个人主观能克服或者能承受,容易在激情状态下犯罪。其犯罪的动因、过程以及所产生的结果,并不能与对成年人的处罚来相提并论。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往往会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与承担更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他们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在这些压力的影响下,他们很难接受自己,自卑且无助。即便是内心已经有了深深的悔意,即便是有了司法的救治与鼓励,他们也没有办法无视自己对这些压力的担心与忧虑。在开始他们新生活的时候,这种心理状态是最痛苦的。如果能告知这些孩子们他们人生早年犯过的“污点”在特定的时间内可以消除,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个很好的鼓励。且如果社会与舆论的压力对这些错罪未成年人造成巨大影响且对其的犯罪记录不能及时消灭,加上社会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歧视与不包容,很容易造成这些已经悔罪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所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的可行性

罪错未成年人与成年犯罪人相比,其主体具有主观恶性小、犯罪随机性强、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等特点,且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几率较高。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人中建立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具有明显的可行性。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能够鼓励未成年犯罪人积极主动接受改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并不是面向所有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对未成年人消灭犯罪记录是附条件的,不仅要符合轻罪的条件,而且还要经过相应的考察期限,并由人民法院审查。考察期限的设定,在无形中必然会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加强自我约束,促使其家长加强管教力度,降低再犯可能性。从而能在内因上改造罪错未成年人,使他们再犯的几率大幅降低。

(二)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有现行经验可资借鉴。犯罪记录先灭制度在世界各国刑法典中被普遍采用,而近年来我国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四川省彭州市、福建省永安市、山东省德州市、青岛市李沧区、日照市东港区、山西省太原市等地法院分别采取“犯罪记录封存”、“犯罪记录归零”或者“污点不入档”等模式或做法,以消灭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现有制度即使在汲取其他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因此相对较为完善。这些实践经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有相关配套制度支持。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考察并不是简单的主观判定,而是有客观依据的判定。除罪犯未成年人自己提供的证明材料外,还有相关制度与之相衔接。不但有社会调查制度,还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心理辅导、就业培训等。上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运用专业化手段帮助罪错未成年人融入社会自食其力,且在心理上使罪错未成年人更加容易接受。上述部分制度也可以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活动与思想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监管,使其在被考察期限内的各种表现有据可查,从而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实施做好前期铺垫。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司法规律的一项创新制度,其理应受到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而且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各级司法部门应该敞开大门,践行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考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尊重他们保护他们,关爱他们。相关司法部门应将改革的力度与群众的接受能力综合考虑,采取积极有效的宣传措施,提升社会各界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和接纳度。政府把握舆论的导向性,从而将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完善好、运用好,在可以更好地保障罪错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其能够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 注 释 ]

①杜萌,赵丽.未成年人犯罪呈六化特点家庭和网络成犯罪诱因[N].法制日报,2011-5-5.

②张丽丽.从“封存”到“消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之解读与评价[J].法律科学,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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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7-0202-02

杨莹莹(1987-),女,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法学学士,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学系列研究实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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