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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

2017-01-27邵凌镌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婚姻家庭遗嘱

邵凌镌

福建省长乐市公证处,福建 长乐 350200



论公证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

邵凌镌

福建省长乐市公证处,福建 长乐 350200

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婚姻家庭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重要性在婚姻法被修订之后,愈发明显的体现出来。下面我将从我国现代婚姻家庭公证的现状、目前公证工作中涉及婚姻家庭的实务以及公证在规范婚姻家庭中发挥的作用这三个方面来详细的进行探讨。

公证;婚姻家庭;共同财产

一、现代婚姻家庭公证的现状

伴随着社会及科技的进步,我国的公证制度在迅猛的发展,由之前单一行政体制发展到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多种形式共存,尽管公证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公证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却没有发生变化。现如今,在婚姻家庭中,虽然公证的形式也逐渐分化成了几大模块,比如说遗嘱、继承、夫妻财产协议等方面的公证,尽管经过了公证之后,发生的法律纠纷不多,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被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所立遗嘱的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判定;除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遗嘱效力的认定;放弃继承公证,对信息审查不严谨。

二、目前公证工作中涉及婚姻家庭的几大实务

(一)遗嘱公证

简单的说,遗嘱公证就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而我国规定,公证遗嘱在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并存时,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嘱虽然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制定的,但由于其生效的时间一般是在当事人去世之后才可以生效;而如何验证遗嘱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一直是法律方面认定遗嘱的难点。从业务方面,遗嘱继承的当事人很多都是子女。假如说,在一个重组家庭中,遗嘱人去世后,其子女拿着内容为将老人的全部资产给予子女而没有一分一毫给继父(继母)的遗嘱书前来办理业务,这时,公证人员要注意从多方面来收集信息,并汇总,争取最大程度的还原遗嘱人的意愿。

(二)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则是相应的公证机构对继承人合理、真实的继承性行为依法进行公证。我国继承体系中主要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时继承还涉及了本位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等。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一般来说,继承人可以延续三代,故而当事人即可通过遗嘱来对自己的私人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举例来说:王某因意外去世,而其父赵某想继承其名下的财产并携带相关材料来办理业务,而公证人员通过审查王某的死亡证明材料、婚姻子女情况等材料并核对相应的房产来完成继承公证。对于继承公证,公证机构会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来对相关情况进行准确的调查、初审以及复审,最后为其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这样的工作,不仅保证了房产的准确性,还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就各自的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达成共识而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办理此类公证,应注意: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有效地法律约束。如果夫妻双方遭遇某些重大的债务时,夫妻当中的某一方可能会利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躲避债务的偿还,面对这种情况,公证人员在公证时,一定要认真谨慎,提高防范意识,识破申请人为躲避债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信息的行为。其次,区分常态财产以及变化财产。在进行公证时,公证人员要注意对申请人的常态财产以及变化财产进行区分,比方说,一些稳定的资产,如房产、汽车、存折等都属于常态财产,公证人员在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其归属问题。最后,注意分析财产的来源。现在离婚率持续上升,这时就涉及到离婚双方在离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这些财产一般都包括房子、车子、双方共同积蓄等。故而在财产公证时,公证人员要注意对财产的来源进行分析以及查证。

三、公证在规范婚姻家庭中发挥的作用

(一)继承、遗嘱公证减少甚至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明确对财产归属做了规定

在婚姻家庭中,通过继承、遗嘱等公证,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相关的调查,来确定财产的所有权,最终有效的预防了家庭的纠纷,维护了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申请人为了稳定家庭的和谐所做的这种行为,是其他的任何法律都不能比拟的。

(二)财产协议公证能够很好的处理新婚或者再婚人员的财产关系

针对日益增多的婚前财产公证行为,有效地避免了财产的损失。这种理性的行为,体现了现代人们观念的转变。婚前公证不仅有效地避免为了财产而结婚的功利性行为,而且为日后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财产公证也能够有效检测夫妻双方的感情;生活中,有太多的夫妻为了金钱而离婚,甚至在法庭上为了财产争得面红耳赤。故而,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是一种非常理性且有效的行为,有利于稳定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婚姻、财产纠纷的发生,能够有效的保护新婚及再婚家庭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的公证现状来看,公证尽管很职业化,但是却属于婚姻家庭中的一道保护线,能够为婚姻家庭提供切实有效的保证措施,为家庭的和睦提供了法律保障。

[1]齐树杰.民事程序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2]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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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7-0192-01

邵凌镌(1985-),女,汉族,福建福州人,本科,福建省长乐市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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