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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内地犯罪构成理论

2017-01-27王玉雪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理论

王玉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浅谈我国内地犯罪构成理论

王玉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犯罪构成是一个学术问题,刑法并没有对其明文规定。犯罪构成理论的目的在于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纵观我国内地的犯罪构成理论,种类繁多,观点不一。各个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不是构成要件的有无,而是对各个构成要件的排序有不同意见。因此,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理论只要能对行为进行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就具备了它应有的价值。

犯罪构成;构成要件;阶层价值

一、犯罪构成的释义

在我国,犯罪构成是指成立犯罪的所有条件的总和。犯罪构成这个概念来源于德国的“构成要件”,后经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翻译并引用。在德国构成要件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构成要件具有限定犯罪范围的人权保障机能与违法推定机能,以及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个别化机能。我国受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一直将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相等同。

近年来,随着三阶层与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引入,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引起我国学者的注意。通说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一种逻辑思维,传统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平面耦合式的,只有当行为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时才成确认违法。三阶层与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是递进式的判断体系,要求先进行事实判断,再进行价值判断,即先进行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的判断,再进行主观有责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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