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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资产转让的法律标准

2017-01-27吴开琴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追索权应收款证券化

吴开琴

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31



浅谈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资产转让的法律标准

吴开琴

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31

目前,资产证券化是人们谈论的主要话题,其中在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资产转让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并且作为重要的环节,需要严格遵循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换而言之,因为真实出售发表标准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无论哪一种均需要加强分析与探究,鉴于此,本文主要从实际出发,对资产证券化的债券资产转让进行分析与思考,并从多个方面展开分析与讨论,为完善资产证券化中债券资产转让进行分析与探究。

资产证券化;债权资产转让;法律标准

所谓的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资产之上所形成的,属于证券的一种,资产证券化还在一定程度符合现金流付证券本金与收益融资制定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等到证券化特定资产组合选定之后,要由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让给相关的机构,从而起到风险隔离的良好作用。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证券化资产假如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它,则需要将所有的形式变更处理,加以明确。另外还可以从其它角度分析,比如证券资产属于应收款债权资产,那么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了债权让,这样一来所涉及到的问题便比较多了。鉴于此,本文主要从他人理论入手,针对性的对其法律标准进行探究,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性。

一、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分析

通常情况下,所涉及的资产转让合同如果未遵循规定与要求,那么则会认定为担保贷款行为,在诸多法律条文中,针对这一问题有所明确,比如当财产转让给其他人之后,这部分资金便不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部分内容也被称为真实出售。另外,真实出售标准则是通过对应收款转让进行分析,如此一来便可以从原始权益人的手中进行剥离,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对于破产隔离问题,所出现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转让的过程中需要完全符合会计以及破产法的相关要求,如果并不符合相关的出售标准,那么其资产转让行为会被认定为担保贷款行为。根据对《破产法》的分析与解读得知,原始权益人如果出现破产情况,法院通知债权人之后需要对其应收款进行归纳与收集,将这部分资金作为运营资金,当然这部分资金还是原始权益人的,但是从整体角度分析,这种情况下相关机构应收款的利益会受到保障。然而,从现实角度进行分析,假如过分的对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问题进行概述,且相关的托管人员没有从其它角度获得贷款,法官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可以制定留置权。特别注意的是在重整程序之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会将资产转移认定为非真实出售,这样一来,在这种发展背景下出现的现金流财产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对债务人重整也有造成制约。

还有一点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资产转让是破产隔离出售还是担保贷款,这个问题值得人们关注,并且还需要针对一系列因素加以分析与探究。从他人研究成果的分析中得知,美国是当前资产证券化运作最为成熟的国家,在美国资产转移方如何被认定为真实销售需要从以下几点出发进行分析:其一是从资产转移整体现状出发,要从根本上保证资产转移的形式以及当事人的内心要具备真实销售的意义;其二是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将证券化资产风险转移到特定目的机构之中;其三是证券化资产的主要受益权主要集中在特定目的机构之中;其四是很多情况下资产转移是无法撤销的;其五是资产转让的价格要具备合理。所以无论从哪一点进行分析与探究,都可以清楚的了解到需要从多个角度展开分析与讨论,要分析的内容包括了原始权益人是否保留资产文件、原始权益人债权人是否受到资产出让的通知,或者有没有违背相关的法律等等。

二、追索权的分析

追索权主要是指债权人无法偿还款项或者受到提前付款影响的时候,应收款受让人具有付款的请求权,这一权利主要面对的是转让人。但是,很多情况下还可以对追索权进行其它解读,比如在资产发生转让之后,因为受到资产的影响受让人需要对对方进行赔偿,这一情况会出现资产风险分配问题,另外一点则是当全是权益人将资产转让给其它机构之后,无论后期出现怎样的风险,都需要有该机构所承担。在这种模式下如果出现风险转移,那么转让则会形成销售,或者所有的风险由原始权益人所承担,那么风险就不会出现转移,这种模式下转让也被成为担保贷款。然而从实践角度分析,这种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其追索权安排下并无法否定真实出售,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假如特定机构追索权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真实出售,这种情况下需要从全局进行分析与思考,并且还需要清楚的认识到追索权的基本性质以及所具备的真实性,当然这种情况所产生的后果是与融资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笔者结合国内外理论成果分析,为进一步将因为追索权过高而造成的真实出售现象,可以从二元追索理论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对该理论的分析,可以将追索权划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可回收性追索权,其二是经济追索权。

三、剩余索取权的分析

从某个角度分析,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超额抵押以及打折出售的现象,这种模式下一般原始权益人会与机构之间有着约定关系,如果想要保证转让资金中的收回资金能够超过商定数额,那么原始权益人则需要从现实出发,并且要及时获得额定的回收款。从其它层面分析便是,需要针对实际的发展情况实现对特定目的机构收益的设定,当然如果从资产转让协议角度分析,这种行为会被概述为担保贷款,是不享受市场投资风险所带来的收益,长此久往便无法从全局入手,也无法将担保贷款的特点融入其中。如果单纯的从现代产权理论角度分析,可以了解到所有权主要是针对合同而言的,且其中未对决策权加以了解,如此一来能够实现剩余索取权与所有权的整合,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剩余索取权还被认定为是所有权。还有一点便是,在法律中,资产转让的数额超过了规定,资产转让人会享有剩余收益权,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分析,在这种趋势下,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让,从而无法真正构成真实出售。

四、赎回权分析

在担保中债务人较为重要的一项权利便是赎回权,才能够法律角度分析,资产转让合同中所存在的赎回条款会对交易真实出售性质造成影响。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为从根本上降低证券化交易成本,需要在资产转让的合同之中制定选择权条款,这个条款被成为清洁选择权,并且该条款还规定了如果没有收回的剩余资产下降的比例超过10%,并且服务成本要比收益要高的时候,服务商则有权利选择能否购买剩余资产。从性质上分析,赎回权还能够进一步降低现金流量的主要回收成本,能够尽可能的减少证券化的成本,但是却不会对资产转让的性质造成影响。但是,如果没有从这一点分析,赎回权安排假如是在比较低的比例上,但是却高于标准,那么则需要实现对资产收益的控制,这样会对真实出售认定造成影响。

五、交易价格的分析

价格是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价格也是交易谈判的主要对象,一般而言,在进行平等谈判的时候,很多情况下交易价格是比较公平的,(交易公平是相对于美国法律而言的,是指在交易中交易双方均资源支付的价格,这一价格不是被迫出售的,是自愿的)。如果从当前的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资产价格进行转让的方法是比较多的,应用比较广泛的便是严格按照账面价值的折扣进行确定,当然在对其确定的时候需要遵循资金成本,一旦折扣率比较高,证券所承担的风险会比较大,相反,如果折扣率比较低,那么资产会被低价转让,会对他人的基本权益造成影响,所以为从根本上缓解这一现象,则需要机构实现对资产的追索权,甚至还会出现原始权益人购次级证券吸收部分风险。总而言之,假如所采取的定价方式比较快捷或者直接,机构承担的风险会比较大,无法真正实现真实出售。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中,原始权益人的资产价格是比较低的,这种情况下会出现撤销现象,当然这种现象发生的几率是比较低的,但是无论如何,都需要尽可能的进行规避,真正提高购买的公平性,提高有效性。

六、应收款账户控制权的分析

从某个角度分析,因为特定目的机构是原始权益人的子公司以及其它的关联机构,两者之间的资产转让交易是属于关联交易,需要将其列入到法律的管辖范畴之中。还有一点便是原始权益人因为需要对资产状况进行了解,所以其定位在收款代理人上,这种情况下应收款的回收管理与控制需要相关的法院进行担保。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应收款回收管理是比较重要的,很多情况下需要法院进行担保,但是在对其进行分析中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需要实现对应收款账簿的分析,甚至必要的时候需要拥有,还需要保证受让人还拥有众多权力,甚至还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可以将应收款的转售情况告诉债务人。

七、结语

综上所述,债券资产转让是资产证券化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新时期为从根本上实现资产真实销售,发挥其作用与价值,对投资者的利益加以保护,那么则需要从现实角度出发,另外在资产转让方面,无论是债务人还是转让人均具有涉外性,存在安全隐患,为缓解这一内容,则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并针对性的制定有效的法律标准,在本文中着重探究了追索权、赎回选择权、交易价格确定、对应收款账户控制权,期望真正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完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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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7-01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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