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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2017-01-27孙盈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程序

孙 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100078



论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孙 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100078

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确定问题是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实践中对此认识不统一,造成司法标准不一致,影响审判质量,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明确。民事再审案件一般应依据再审请求和原审范围确定审理范围,在法定情形下可突破原审范围的限制。同时,针对抗诉、依职权再审、被申请人提出再审请求、再审发回重审等特殊情况,应根据相应的规则确定审理范围。

民事;再审;审理范围;再审请求

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是指该案件的审理对象。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实践中认识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再审程序应当对生效裁判正确与否进行全面审理,不应局限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之内。理由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功能是纠错,以公权力对错误裁判进行干预,实现司法公正。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为限,当事人未主张的,即便原判决有错,法院也不应主动审理。理由是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权,法院不应过多干预。法官对于审理范围的认识不同,直接导致案件中确定的审理对象不同,进而影响最终裁判处理结果。故有必要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加强研究,进而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

一、民事再审的一般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第3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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