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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在江津的实践

2017-01-27邹丽莎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江津法治化法治

邹丽莎

重庆市江津区委党校,重庆 402260



社会治理法治化在江津的实践

邹丽莎

重庆市江津区委党校,重庆 402260

社会治理必然要走法治化之路,本文对江津在这方面的实践进行梳理,提出相关建议。

社会治理;法治化;江津

作为重庆五大功能区中的城市发展新区,江津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同时社会治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大,本文对江津运用法治手段推进社会治理做一探索。

一、加强法治宣传,营造社会治理法治化氛围

法律文化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和内在驱动,它关乎到人们对法律、司法部门和法律职业者的态度,以及地方法治化的建设水平。法治文化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文化要求。法治文化的建设要结合地区情况,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加大法律文化建设,首先要做好分类宣传,处理好宣传重点与难点、点与面的关系,江津在法律宣传中,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青少年、村居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4类人员确定为重点对象,并结合这4类人员的工作情况、文化程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不同的宣教方式。并把“法律六进”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单位)基础上,中介、进军营、进监所,变“六进”为“九进”。

其次是创新形式。江津开展法治镇街、法治学校、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学法用法示范单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各类法治创建活动。建设法治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和法治宣传橱窗等阵地,采用院坝会形式,让群众各自发表意见,面上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讲和对群众的个性化咨询,300场院坝会,组织专题法治讲座70余场,参与群众600多人,接受法治咨询1000余人次,有效化解各类民间纠纷420。同时,构建微博、微信、手机、网站等新媒体法治宣传阵地,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媒体公益普法常态化宣传活动。开展优秀普法产品的征集活动,建立法治小电影、情景剧、小故事、法治短语警句等等普法信息库。

再次是加大法治实践。2016,江津区首个农村“法律诊所”在先锋镇绣庄村挂牌。“法律诊所”分设“法律普通门诊”和“法律专家门诊”。“法律普通门诊”由先锋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组成,每周二、三、四、五“坐诊”,主要以小纠纷、小求助、小申诉、小信访为主,重点是解决低保、家庭邻里纠纷等问题。“法律专家门诊”则由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每周一“坐诊”,主要以房屋继承、家庭婚姻法律专业问题。同时,江津建立了国内首个多功能车载法庭。解决了群众基本的法律需求。流动车载法庭拥有法治宣传、诉讼服务、巡回审判、执行指挥、远程视频接访五大功能,于2013年10月全面投入使用,已经开展巡回审判60余次。江津率先在全市创新开展法律援助“受援人信息数据库”建设,已收录91万余条相关信息,简化了受援程序,创新开展“点对点”跨省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与外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13个区县司法局签订了跨省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协议,为其在工资、工伤、劳动用工合同等方面的维权搭建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

二、增强领导干部治理理念,打造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力军

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等社会治理主体利用法治的思维、手段和方法,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有效推动社会治理有序开展。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抓住党员干部这个少数有序开展。江津的《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指出:坚持把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作为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组织领导干部旁听法庭审判,首先,党员干部模范守法,社会治理中党员干部是“关键少数”。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其依法治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只有模范带头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形成示范效应,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厉行法治。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弘扬法治精神,坚决反对“重人情轻法治”现象,刹住“说情”、“托关系”等不良风气。其次,党员干部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治意识。2016年,江津区对29个镇(街道)综治办主任、275个村(社区)综治专干开展以“平安建设工作”为中心的专题培训,培训主题课程内容涉及防范和处置邪教工作、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基层综治干部业务素质。

再次,要加强监督。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严格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从思想上制约随意、滥用权力,用程序规范权力、约束权力,树立法治理念。江津区重点查办扶贫领域问题,从严治理“小微权力”腐败,制定了《关于查处涉及扶贫等相关民生领域问题线索的督办工作方案》,重点查处脱贫攻坚领域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优亲厚友、挥霍浪费等问题,查实一起,追责一起,通报曝光一起。

三、推动民主协商法治化,完善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

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决策往往涉及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应当体现社会多数人的意志,保障并致力实现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决策法治化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构建广泛而深入的公民参与机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这就要求将公共决策的制度和实施公开化、透明化,保障群众的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在社会治理中要拓宽公民的参与渠道,要通过问卷调查、民主协商等方式使不同利益群体充分表达意见。江津区在社会治理中,建立“1+6+3”大调解体系(“1”是一个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6”是6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包括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涉校纠纷和婚姻家庭六大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3”是设立3个保障性服务机构,包括诉调对接巡回审判法庭、警务室、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调动群众参与调解,引导群众走法治化的纠纷解决之路。江津几江街道在旧城改造中,通过协商,及时了解群众的需求,通过调动居民参与产业规划、社会治理巡逻等方式,破解了老城改造的老大难问题,使旧城换新貌,实现了“居有所依、居有所安、居有所乐”的目标。2013年以来,江津区划分4010个网格单元,配备网格长和网格管理员,形成“网中有格、以格定责、人在格内、事在网中”的工作模式,已经采集居民家庭及个人等各类基础信息18300条,并建立台账;入户走访40000余人次。

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充实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后备军

社会组织具有完善市场机制、保障改善民生、繁荣发展文化、促进公众参与等重要的作用。在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要对社会组织要积极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进行支持和引导,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的生长机制。截止2016年9月,重庆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达到16042家,资产总值达到90亿元,从业人员16.5万人,通过网上年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对多年僵尸型休眠型社会组织等进行了行政处罚,推动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从江津来看,2015年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有539家,其中教育类300多家,各类协会170多家,稻草援助中心约30个,养老服务约13个,医疗约5个。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有6000余人,社会工作人才1638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59人,民办社工服务机构5家,社会工作发展较为迅速。

五、积极汲取传统资源,夯实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群众基础

社会治理法治化离不开传统的影响。这些传统包括古代法律法律及传统文化的影响。法律和道德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具有互补关系的手段。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要积极发挥法治与道德的互补关系。费孝通把中国农村叫做“乡土社会”,“乡土社会”是个与城市有较大区别的社会,传统文化的“伦理”和“道德”在农村强调的尤为明显。社会治理法治化中如何调试好法治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是一个现实的难题,诚如梁治平先生说过“我们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着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远的传统文化格格不入。”在传统文化“人治”和“无讼”等思想的影响下,农民主动学法、守法和用法的积极性不高,当村民相互间出现矛盾时一般不会走上诉讼的道路,而倾向于找熟人或长辈调节。近年来,江津区通过开展道德典型推荐评选活动,积极发挥发挥道德的榜样作用。具体方式上,首先是多渠道发现道德模范,通过“群众评、评群众”,组织推荐,利用媒体新闻热线、政务微信微博、公开信箱邮箱、志愿服务站点等四类推荐平台,调动群众推荐积极性,及时发掘群众身边的道德典型。其次是通过常态化开展“最美教师”“最美医生”“最美家庭”等“最美系列”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建道德典型信息库。再次是加大道德的宣传力度,利用微信微博和手机客户端、微访谈直播等网络互动,利用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公共广场的大型LED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刊播视频短片,扩大典型宣传正能量。

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补充。江津恒和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实现了村民最广泛地参与,直接促进了乡风文明。恒和村村规民约包括社会治安、消防安全、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五个方面共25条。村规民约制定后,经过不断宣传学习,在村民中引起极大反响,大家纷纷用村规民约要求自己,同时也以此要求干部。全村民风大转变,经济社会发展也取得很大成绩。2016年江津,“三类恶性案事件”继续保持零发生;调解纠纷成功率99.7%。公众安全感指数达96.54%。

[1]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1).

[2]朱政.秩序重建与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关于恩施市沐抚办事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调研的再思考[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D

A

2095-4379-(2017)17-0148-02

邹丽莎(1981-),女,汉族,重庆人,重庆市江津区委党校,教师,讲师,研究方向:基层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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