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为特定主体进行公开募捐的法律问题
2017-01-27王兢喆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王兢喆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1
慈善组织为特定主体进行公开募捐的法律问题
王兢喆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1
慈善法的一个立法思路,就是把慈善活动逐步引导到通过慈善组织来做,使慈善事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新颁布的《慈善法》并没有针对慈善组织为特定主体进行公开募捐这个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个人求助行为,由此使得个人求助陷入向慈善组织进行求助无法可依,向社会大众求助又缺少监督的两难境地,甚至还因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文拟从慈善组织的性质、公开募捐行为的性质以及慈善组织为特定主体进行公开募捐的必要性三方面来对该问题进行说明,将个人求助行为纳入到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中来,并对慈善组织针对特定主体的公开募捐提出相关的建议,让慈善组织在个人求助类的慈善活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慈善组织;特定主体;公开募捐
2016年9月,微信朋友圈被两篇关于深圳白血病患儿罗一笑的文章刷屏,事情的起因是白血病患者罗某某的父亲罗某为了给女儿罗某某筹集医疗费用,通过与某营销公司合作,以“卖文”的方式进行的社会募捐。然而网友纷纷慷慨相助的同时,罗某却被媒体爆出其未能穷尽个人能力进行治疗,还隐瞒个人财产情况。这一曝光之后,罗某立刻成为众矢之的,一个卖文救女的“硬汉”转眼变成恶意诈捐的“江湖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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