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诱惑侦查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2017-01-27严雪瑾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标准
严雪瑾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论诱惑侦查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严雪瑾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有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混合标准三种,但它们各有其缺陷。应当对混合标准进行改造,混合标准中的客观、主观成分之间的关系应为或然关系,应当为不同的违法情况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中的“必要的时候”和“不得诱使他人犯罪”有待澄清。
诱惑侦查;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混合标准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可以说是古已有之,①而且近年来有扩大适用的趋势。②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认定有三种标准,即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混合标准。本文尝试指出其各自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完善现行法的建议。
一、主观标准及其问题
所谓主观标准是以被告人自身的主观情况(犯意)为着眼点,法官应当审查如果没有诱惑侦查,被告人是否会实施犯罪行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说明诱惑侦查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对于犯罪行为的产生、实施并无实质影响,因而就应否定其合法性。由此可见,主观标准是一种实质性标准,它考虑的是诱惑侦查是否实际导致或“制造”了犯罪。③
(一)优点
美国联邦法院目前采主观标准。这一标准的可肯定之处在于,它探究的是犯罪行为和诱惑侦查行为之间关系的真实状况,探究的是诱惑侦查对于犯罪行为有无实质影响,法官以此为据所进行的审查是一种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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