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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祖父母探望权权利主体地位

2017-01-27路真真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祖父母孙子法官

路真真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浅析(外)祖父母探望权权利主体地位

路真真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为了能够让(外)祖父母享有合法的探望权权利主体资格,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探望权的立法上将其规定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为当事人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探望权;(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一、经典案例

案例一:贺某与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①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支持。

案例二:丁某、王某与白某探望权纠纷一案。②

案例三:胡某某与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支持胡某某享有探望权。③

由以上案例可知,法院对于(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看法不一。之所以出现同案不同判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在(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的问题上存在法律漏洞,没给予法官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法官在做出判决结果时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尽管各方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但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结果。

二、(外)祖父母在探望权纠纷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无关于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的规定,也就是说(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在我国存在法律空白或说立法排除了其权利主体地位。这两种理解都可以,但是不同人对法条理解不同,会指引其做不同决定。对于部分人来说,可能认为(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积极争取权利;部分人认为其没有探望权,不要求探望(外)孙子女。对法官来说,有的法官认为这是一条法律规则,明确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探望权主体,其他人不是;其他法官认为这是法律存在的漏洞,是法律空白,应当通过法律解释,利用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做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确定(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总之,现行立法带给人们诸多困扰,让法官根据不同理解做出不同判决,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带给当事人的是不公平及不确定的法律指引。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外)祖父母探望权纠纷案存在受理难问题

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外)祖父母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会受理此类探望权纠纷案件,有的裁定驳回起诉。在全国首例跨国探望权纠纷案件中,丁某、王某就经历了法院受理难的问题,丁某辖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随后两次提出再审申请,均被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最终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请求抗诉才真正使得案件被受理,并最终获得胜诉。当然还有很多类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或多或少遇到受理难问题。

2.(外)祖父母探望权纠纷案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在我国,有的法官依据法律规则认为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探望权的主体,直接排除了(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地位;有的法官认为我国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存在漏洞,主体应当包括(外)祖父母,所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来判决(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还有的是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所出的判决结果是截然相反的,案例一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是不相同的。同案不同判对当事人来说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三、(外)祖父母应当享有探望权的理由

(一)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出发

首先,对子女来说,除了父母,在世界上最亲的人就是自己的(外)祖父母,是其直系血亲,关系密切,而我国立法却没将其规定为探望权的主体,这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道德;其次,(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对孙子女来说有利无害,可让孙子女得到更多的爱,可弥补家庭破裂带给孙子女的影响;最后,在国外很多国家也将(外)祖父母纳入到探望权权利主体中来,如美国,德国等等,这也是国际上的一个大趋势,是关于探望权规定的大方向,作为重视亲情伦理的中国更应当全方位保障儿童的利益。

(二)从老年人权益保障出发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隔辈亲”,现在也如此。(外)祖父母在照看(外)孙子女过程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很多家庭都是年轻人上班,老人在家照看孩子,老人照看孙子女并不是其法律义务,而是基于亲情,基于道德,基于子女及孙子女的爱,同时也使得(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的情感联系更加紧密和不可割断。但是随着离婚率的升高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改变了这种状态,使得(外)孙子女不得不随另一方生活时,因为一些原因,人为地割断了(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尤其对一些失独老人来说,失去了与(外)孙子女之间的交流和联系,更是丧失了情感寄托和慰问,使其失去了生活的希望,对老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道德价值观,缺少人情味。为了能够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当赋予老人探望(外)孙子女的权利,使其作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再被人为地剥夺其与(外)孙子女交流见面的机会。

(三)众多学者的共同呼声

近年来,我国很多学者在著作中都提到了要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其中就有关于要将(外)祖父母纳入到探望权权利主体中来的相关论述,他们一致认为(外)祖父母应当成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就像著名学者杨立新教授曾说过的“祖父母没有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不但是违背民法习惯的,也是不符合人性和情理的。”学者们的呼声对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促使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可以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这一问题,可以促使立法者修改相关立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等等。而且,学者们的解释又称为学理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判决(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也离不开学者们的学理解释。

(四)司法实践中判决支持(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

在我国关于(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外)孙子女的案件也是蛮多的,当然有些案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不管怎么样,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了(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对于我们来说就是非常重要的,也可以作为此类案件的一个标准和参考。文中的三个案例虽然经历了一波三折,但最终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尤其是全国第一例跨国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就像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黄忠所说:“就个案而言,本案的抗诉成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隔代探望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示范,但本案也反映出我国婚姻法在关于探望权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要彻底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内的亲属行使探望权扫清法律障碍,维护家庭正常伦理,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实现同案同判,还需要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中,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五)(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顺应国际大趋势

国外很多国家为了最大化的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都不同程度扩大了探望权权利主体范围,甚至没有血缘关系的朋友,只要对子女有利,就可以申请探望。这种做法不只在一个国家实施,而是一种国际大趋势,是对离婚子女有利的做法,所以我国也应当逐步的扩大权利主体的范围,包括子女本身、(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等,还可以设立兜底条款,有利于子女的其他主体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探望,总之,一切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一切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

四、完善(外)祖父母在探望权纠纷中地位的建议

(一)出台新司法解释对探望权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释

当出现新问题新情形时往往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疑惑,来对法条中的问题进行阐释,更加细化明确,这样可以使得法条更加完善,便于人们理解和适用。我国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也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对(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权利主体地位做出明确规定,而我国现行的探望权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用我国的现实需要,所以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进行补充和解释,使其更加完善。

(二)修改《婚姻法》的相关法条,将(外)祖父母纳入探望权权利主体范围

我国自2001年增设探望权以来,仅同年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其进行了补充规定,自此十六年没对其补充和修改,已不能满足我们现实的需要,比如探望权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没规定(外)祖父母探望权权利主体资格等等,所以需要对探望权制度细化和修改,尤其是探望权权利主体方面,应当将(外)祖父母纳入到探望权权力主体中来,并对(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以及时间等各方面予以规定,并给予其探望权得不到行使时或受到阻碍时的救济权利。总之,通过修改立法,可以使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三)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

有好的法律不代表为人们所了解所遵守,所以我们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法律的宣传,尤其是面向广大的农村、山区以及偏远地区更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当我们的法律有所改动或有所更新的时候,更要做好新法律的宣传工作,能够让人们对新法律新法条有认知有了解,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人们去依照法律行使权利,依照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等等。在我们周围,就有一些离婚家庭或失独家庭,他们没有去行使探望权,没有去寻求法律的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能是他们对亲情的淡化,另一方面可能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享有探望权,也就谈不上使用法律的武器来救济自己。因此,我认为我们不仅要做好立法工作,更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让百姓知法守法,才能够形成良好的法治国家。

不管是从亲情角度考虑,还是基于我国的现实需要,(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权利主体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解决社会上的一些纠纷,也可以起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效果,是符合人性和情理的,当纳入到法律规定中时,既达到了追求合理化的效果,又达到了追求合法化的效果,总之是法治的进步。

[ 注 释 ]

①http://www.lawyerwq.com/Item/47476.aspx.

②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渝0112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

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克民初字第5135号民事判决书.

[1]赵超.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探望权主体的证成[J].法制与社会,2013.4(下).

[2]王春霞.适度扩大探望权主体是立法趋势[N].中国妇女报,2016-8-26.

[3]付琴,杨遂.祖父母对孙子女应当享有探望权[A].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15年卷)[C].群众出版社,2011.

D

A

2095-4379-(2017)17-0118-02

路真真(1991-),女,汉族,山东济宁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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