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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众筹背后的法律风险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众筹股权融资

尹 约

浙江省仙居中学,浙江 台州 317300



论互联网众筹背后的法律风险

尹 约

浙江省仙居中学,浙江 台州 317300

本文从喜爱的电影着手研究互联网股权众筹这一新兴模式产业,分四大方面进行文章论述。第一章节对互联网众筹进行概述,分析发展现状和其特点;第二章节着重从互联网众筹的参与三方分析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第三章节由表及里,结合国外较为完善的法律探讨其先进之除,并引以为借鉴;第四章节则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现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实施建议,旨在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完善后续等方法构造一个健康而平稳发展的金融秩序环境,鼓励互联网众筹在合法的环境里不断创新发展。

互联网众筹;法学;金融学

作为一名西游迷,《大圣归来》是笔者非常喜爱的一部国产动画电影。在这部电影的结束时,大屏幕上出现了很多孩子的名字,原来是导演在拍摄初期由于资金紧缺而向家长们众筹,作为回报将孩子们的名字写在最后的股份参与人中。因此,笔者对于互联网众筹这一新兴的产业产生兴趣,结合法律进行研究,分析国内的现状,结合国外已有法律法规,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

一、互联网众筹概述

(一)国内基本情况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是一个信仰的时期,也是一个怀疑的时期。”百年前狄更斯在小说《双城记》中的话用来形容当今中国的金融市场状况非常地贴切。

我国的金融市场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进步与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历史国情等原因导致金融市场发展极度不平衡,不利于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因此,在当前市场上,传统的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对国有企业以及大型民营企业放贷,而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通常因为资金流动性差或刚刚起步等原因无法顺利融资,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严重不平衡,极大地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人们自主创业的积极性造成了打击。

(二)众筹及互联网众筹的概念

众筹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众筹一词最早来自英文“crowdfunding”,通常也被称为大众投资,即号召众人为某项事业提供某种形式的帮助活动。而互联网众筹最早出现在美国,是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召集公众进行小型投资而达到融资目的的一种经营活动。

(三)互联网众筹之分类及特点

1.金融的本质功能并未发生变化,仍为资金融通,也没有突破传统金融模式的范围,仍然离不开传统的利率、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

2.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资金来源等运作模式方面有着显著区别,更具有普惠性、大众性和简易性。

3.充分利用了网络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缩短融资时间、网络用户更加众多、线上操作更加便捷、更大限度分散风险等。

4.解决了融资需求与创业资金不平衡的问题,符合小微金融和初创企业的发展需求,成功建立起多层次的市场需求。

5.利用互联网平台与优秀投资人进行良性互动,综合平衡和考虑,归纳成功的创业思路和商业模式及运营规划,从而带动初创企业前进,提升中小型新兴企业成功率。

二、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投资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1.隐私泄露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需登记真实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且股权众筹平台必须对投资者的信息真实性、资产情况及承受风险的能力进行审核。虽然平台具有保护客户隐私的义务,但是仍然出现不法平台销售客户信息给第三方及平台被黑客攻击而泄露客户隐私的情况,造成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2.涉及合同诈骗的法律风险

通过众筹平台进行融资活动的参与人有投资者、融资者和平台三方,这种情形与传统的模式相比所面临的欺诈风险更高。由于透明度的降低,项目审核完全交由平台审理,而这一审查完全是单方面的,并不能完全保证达到审核标准。此外,平台和融资者之间也可能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而蒙骗投资者,缺乏真正的保障和制约机制。

3.资金池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很多项目融资具有期限性而导致已募集到的资金沉淀在资金池中,要达到预期数额才可流转。因此,在大笔资金沉淀资金池的期间,这些利息该如何计算,以及这笔资金被偷偷用作非法投资,第三方平台和投资者又该承担怎么样的法律风险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4.退出机制的法律风险

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投资者在选择项目时十分容易便捷,但是在募集成功组成合伙人后,投资者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的请求较难实现。

5.存在洗钱的法律风险

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使其表面上合法化的行为。互联网众筹的不透明性及审查的漏洞为洗钱的可能滋生了环境。

(二)发起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法律风险

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行为。”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项目发起人所实施的行为从过程和结果来看,本质是达到一种公开发行或者转让股票以求增资的效果,有触犯自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之嫌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罪风险

我国《刑法》在第一百七十六条设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跟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包括四个特征,而债券型众筹项目也是最容易碰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底线。

3.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构罪风险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条款形式。所有的众筹都有可能触碰诈骗罪的风险,必须严格监管,按照程序完成合法的融资才能避免诈骗罪的诞生。

(三)众筹平台本身的法律风险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刑法风险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其概念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而在股权众筹中,平台运营方在交易过程中实际上发挥了股票流通交易场所的功能。在具体实践中,债权型众筹平台运营方往往并不规范,平台自融资、资金错配形成资金池等现象常有发生,股权众筹平台既非证券交易所,也非股份转让系统,盈利模式却与之相似,规范合法程度还亟待规范。

2.非法经营罪的构罪风险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第三项就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非法经营罪是建立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基础上而成立的。

3.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风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互联网众筹平台具有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风险也属于外生性风险,即由平台运营方不当的操作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般是由第三方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资金池内资金以他用的情况,需加强监管。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构罪风险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三种行为: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是由平台的工作人员在掌握公民信息的情况下为一己之利而出卖产生,同属于外生性风险。

三、股权众筹的国际化考量

(一)美国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经验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面临经济困境,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处于夹缝中生存。美国前任总统奥巴马于2012年4月初签署生效的《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简称“JOBS法案”),是全球范围内第一部对股权类众筹作出规范的立法。

JOBS法案对融资的条件设定、投资者的种类划分、投资金额的最高限度以及对融资者和平台等要求限制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股权众筹地位的合法化,加强对投资者的分类保护,规定了融资者和平台的多项义务,消除股权众筹所需应对的一些法律风险。

(二)英国的互联网众筹监管制度

为了实现更好地保障互联网众筹投资人的利益,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在2013年10月24日出台了《关于融资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办法》,继美国之后,为互联网众筹的监管措施提供了制度建议,促进众筹的健康发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降低隐性投资方的投资风险,限制参与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投资方种类;众筹平台必须获得授权,得到相关方的允许;对投资人、投资额度和投资咨询作出限制等。在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融资交易。

(三)国外互联网众筹的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从美国、英国等其他国家的法律来看,他们的监管层对于互联网众筹的态度都是呈支持的状态,所以各项措施都制定得相对比较灵活。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又不阻碍互联网众筹的发展,从而保障投融资双方都能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下进行交易,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此外,各国对互联网众筹的监管都存在以下几点共性:第一,对众筹项目的内容进行划分,便于监管;第二,对中介机构需要进行登记和监管,只有被合法授权才可进行金融投资项目;第三,各国都十分看重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了切实的保护。

四、对我国的互联网众筹建议

(一)刑事法律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互联网金融代表着金融行业的创新和变革,而在此情况下和原有的法律滞后形成了矛盾。在立法方面可以推进《证券法》的修改,学习和借鉴JOBS法案,在保护互联网众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将互联网金融活动规划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

应该在刑法规制的模糊区域明确规定相关罪名的界限,并修订完善配套的相关法律文件,颁布新法,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进行限制、规范和监管,从根本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平稳发展。

(二)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诈骗案件的发生,建立一个稳定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至关重要。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需要进行融资的企业的资信情况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及监管方式也应不断调整,适应最新的情况,降低资金池的法律风险。

(三)争议矛盾方面的解决

对于股权众筹中可能出现的多种问题,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通过调节、规制、诉讼等多种手段结合,并增加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在多方面解决矛盾。

五、总结

我国的股权众筹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已成为中小型企业最为青睐的一种融资模式,其创新性和便捷性不言而喻。但同时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互联网众筹也缺少相关的法律研究和法律规范。对于股权众筹之名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应坚决予以打击。

本文从互联网众筹的概念和特征入手,结合我国当前互联网众筹的发展趋势,着重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漏洞,并对比国外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最后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建议,希望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解决争议,对股权众筹给予正确的指引,保证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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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7;F724.6;F

A

2095-4379-(2017)17-00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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