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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卓越律师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卓越法学民办高校

周 颖

1.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1363;2.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民办高校卓越律师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周 颖1,2

1.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1363;2.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目前我国高素质的律师人才缺口非常大。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基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才的目标,应当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以培养卓越律师人才。本文通过对民办高校卓越律师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研究,旨在改革传统法学教学模式进而为民办高校培养卓越律师人才献言献策。

民办高校;卓越律师人才;实践教学

一、民办高校培养卓越律师人才的必要性

(一)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与社会需要相脱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关系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而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与社会需要严重脱节。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重视系统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培养的是研究型法学人才而非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学生毕业后大多进入实务部门工作,事实上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学生比例并不高。另一方面,以教师为中心,重理论轻实践,单向的灌输式教学忽视了学生的需要,使学生在教与学的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培养学生司法实践能力和适应实际法务工作。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因此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势在必行。

(二)培养卓越律师人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

一方面司法机关对于大部分应届生有着相当大的吸引力,而事实上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司法机关的人才需求量远远低于律师职业的人才需求量。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高素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高端律师人才的需求缺口仍然很大,复合型律师人才严重不足。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培养卓越律师人才,是为一种“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并不是很高,这种现状决定了需要大量优秀法律人才补充进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其中包括完善将优秀律师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培养卓越律师人才将为司法改革提供智力保障与人才支持。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革对法学实践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为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法律专业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对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重要性不言而喻。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特别指出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因此在司法考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迫在眉睫。

(四)民办高校自身办学特色决定必须培养卓越律师人才

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积极推进教育创新的先行者,有自身的办学特点。民办高校应当致力于培养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民办高校培养卓越律师人才的实践教学改革研究,将为高等法学教育从精英阶段向大众化阶段的转变起到重要作用。卓越律师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助力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民办高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二、民办高校培养卓越律师人才实践教学的困境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区别于公办院校,民办高校培养卓越律师人才的实践教学面临以下困境。

(一)人才培养方案不能满足卓越律师人才培养的需要

人才培养方案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蓝图。我国公办高校大多为研究型大学,其人才培养方案体现出培养研究型法学人才的特点。虽然我国台湾地区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了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教育,但是大陆地区民办高校长期以来大多为专科教育。民办高校照葫芦画瓢的话必然导致人才培养方案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相脱节。事实上民办高校很难摆脱公办高校研究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有的甚至直接照搬照抄。民办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法学理论课程比重大而实践课程比重小。学生像公办高校学生一样花了很多时间学习法学理论知识,而没有进行律师实践能力的训练。一方面导致民办高校没有对应培养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律师人才,另一方面学生缺乏竞争力普遍就业困难。即使学生通过了司法考试去了律师事务所,在实践中也往往手足无措。

(二)教学方法单一

在传统应试教育模式下,我国法学教学主要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老师上课系统讲授法学理论,围绕司法考试讲知识点。学生被动的学习,背背笔记就能通过期末考试。课堂上缺乏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学生虽然掌握了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甚至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是却对律师工作一无所知。去律师事务所面试被拒之门外或者很难快速独立的进行律师实务工作。

(三)教师队伍的问题

作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重要内容的“双千计划”是公办高校培养卓越律师人才的重要支持。通过“双千计划”,公办高校可以选聘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也可以选聘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公办高校法律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担任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民办高校的师资有区别于公办高校的特点。由于社会认可度、福利待遇、职业发展前景等诸多原因,民办高校法律院系教师队伍普遍存在教师数量不足流动性大的情况。此外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特点,即返聘的公办高校退休老教师多从学校到学校的新教师多,而年富力强律师实践经验丰富的中青年教师少。有的甚至聘请在读研究生兼职上课。虽然一些教师有比较强烈的律师培训或实践的愿望,但是由于师资队伍经费不足只能望洋兴叹。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无法胜任培养卓越律师人才。

三、民办高校卓越律师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建议

(一)制定体现律师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方案

传统的人才培养方案导致法科毕业生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因而制定体现培养律师实践能力的人才培养方案,于民办高校培养卓越律师人才意义重大。针对我国当前实践当中高素质律师人才严重缺乏的情况,民办高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体现“订单式”特点。民办高校培养的律师人才不但要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更要具备一定的的律师实践能力。因此民办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当体现一定的灵活性,要加大实践课程的比重。一方面加大专业见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学时。另一方面可以开设《法律援助实务》、《律师与公证》、《律师文书写作》、《律师口才》等课程,明确实践课程的目标和要求,对学生进行律师实践能力的训练。

(二)运用多种实践教学方法

首先,民办高校应当深入研究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各自特点以恰当的运用于实践教学。以培养卓越律师人才为目标,将法学基本理论与律师工作实践相结合,把律师实务工作的学习与训练融入实践教学。运用多种实践性教学方法训练学生组织和整理材料的能力、按照专业逻辑和思维表达的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律师工作能力。并举行模拟法庭、律师风采大赛、律师文书写作等各项活动切实锻炼律师工作能力。

其次,建设好包括模拟法庭在内的各种校内实训基地。模拟法庭是律师职业技能训练的重要实践场所,是实施实践教学的基本物质条件。模拟法庭可以实现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无法完成的技能训练。一方面民办高校应当保障模拟法庭的投入,改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置。另一方面可以邀请律师通过指导学生和点评等方式参与到模拟法庭中来。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训练,使学生提升文书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调查取证能力、谈判的能力等一系列律师工作的必备能力。

最后,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校政合作协同育人的实践教学模式。就世界范围来看,校企合作已经成为民办高校发挥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民办高校采用了校企合作的实践教学模式。一方面民办高校要对律师行业进行调研,具体了解律师队伍现状及律师行业未来人才需求特点。另一方面切实做好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建立与律师事务所、法院、司法局等单位的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对学生实践活动的管理。

(三)建立双师型法学教师队伍

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培养卓越律师人才的重要保障。为此,民办高校必须切实建立和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一方面鼓励持有律师证的教师积极投身律师实务工作,增强教师律师实践能力和丰富律师工作经验。民办高校要留住人就必须切实提高双师型教师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建立双师型教师外聘制度,可以从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律师参与实践教学。

囿于诸多原因民办高校培养卓越律师人才确实存在一些困难。但是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研究并对症下药,民办高校一定能够突破瓶颈发挥自身优势,在培养卓越律师人才方面有所作为。

[1]安波,徐会吉主编.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

[2]吕红军.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3.

[3]刘期湘,段旭峰.法律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以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模式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3(07).

[4]张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创新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2016(03).

*广州商学院2016年度校级质量工程科研项目(项目编号JXGG201606)。

D90-4;G

A

2095-4379-(2017)17-0082-02

周颖,经济法硕士,广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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